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024號
債 權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
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兆鑫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未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105年5月16
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5
年5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