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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金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村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AE0000000、AE0000000號支票2 紙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5年5月20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 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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