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金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村根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
持有票號為AE0000000、AE0000000號支票2
紙聲請公示催告,
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5年5月20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
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
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