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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許國興 代 理 人 楊柏銘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0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當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9,233元(含分期清償之勞保老年 給付620,000元),第2期至第72期則每期清償22,311元(含分 期清償之勞保老年給付13,07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2,213, 314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 償: ㈠查債務人原任職友豊機電有限公司,每週工作5日,每日上 班時數8小時,採月薪制,公司另補助伙食費,保障月薪42, 000元,並無年終、年節及三節獎金,亦無加班費。債務 人於105年7月辦理退休後,復回任原公司,友豊機電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重新協議月薪資為25,200元,並取消伙食津貼 補助,亦無其他獎金,是債務人目前月實領薪資為23,333元 (已扣除職業災害保險自負額1,512元及健保費355元),有友 豊機電有限公司105年8月8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8 月11日函、本院105年8月29日調查筆錄、本院105年9月10日 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 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 扶養費約14,100元,固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然查債務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而需租屋住用,租金每月4,500元,業據債務人提出 租金繳納證明正本為憑,認真實,且核前開租金數額並未 超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應認債務人酌留之前揭費用 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再者 ,債務人另同意將其於105年7月27日受領之勞工保險老年一 次給付1,548,538元提列用以清償(原受領總金額應係1,548, 555元,為核算便利,債務人僅提列其中之1,548,538元用 以清償)(且揆諸債務人之父許金閣係於105年7月3日死亡, 債務人為其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一,現實上並係主要扶養費用 負擔者,債務人主張因支出相關喪葬費用而有動用前開一次 給付金需求,且願展現更生誠意,於本件進行中之105年9月 2日繳交620,000元至本院,並就年金部分提出下列清償方案 :①第一階段:於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其中620,000元;②第 二階段:於更生方案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078元等 ,本院認債務人挪用年金實係基於妥善處理親人後事,合於 情理,而其所提清償方式於債權人受償權益亦無影響,故認 妥可行),亦有債務人105年9月13日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 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 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1998年出產之汽車乙部,已逾耐用年限 許久,殘值甚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4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債務人係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之105年7月27日方經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核付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故前揭金額並不列入依 清償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核算,併此說明)。再者,債務人 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008,000元(計算期 間:103年5月至105年4月;計算基準:依債務人103、104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所示金額、債務人公司陳 稱每月保障月薪42,000元;計算式:42,000×24=1,080,00 0元),有債務人103、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及友豊機電有限公司105年8月8日函在卷可稽,而期間 債務人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33,164元【依 103、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計算 :(10,869+7,083)×20+( 11,448+7,083)×4=433,164)】, 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574,836元(1,008,000-433,164元=574 ,836)。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2,213 ,31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而滙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餘 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反對意見略以 :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關於年終、三節、績效獎金與加班費 等收入,無疑義;債務人應撙節個人支出至最低基本生活 費用,且其關於房租支出之主張是否必要且屬實,亦應查明 ;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尚非不能完全清償 債務,然其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24.04%,更生條件難謂對債 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友豊機電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原係按月計 薪員工,每週工作5日,每日工時8小時,固定周休二日,無 需加班,公司亦未發放年終、三節及績效獎金,債務人享有 保障月薪42,000元,到班一日再補助40元之伙食津貼。然債 務人前於105年7月申請退休,並再回任公司,公司雖有為其 投保勞健保,然薪資部分已調降至25,200元,且未再補助伙 食津貼,亦無其他獎金等,分別有友豊機電有限公司105年8 月8日函、本院105年9月10日、同年11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8月11日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 人勞保投保紀錄等附卷可證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及獎 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債權人固主張債務人短報收入或獎金 云云,然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後之105年7月間曾辦理退休, 並經領取一次性勞保老年給付,其回任原公司再議薪之結果 ,自不得與未退休前之收入水準相比擬,況公司對於退休後 再回任人員之給薪方式、金額多寡、加班費之有無與多寡、 各項獎金與津貼發放與否及數額多寡本取決於個別企業考量 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獲利前景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 ,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債權人前揭指摘 債務人短報薪資及獎金收入等,自無足採信。 ㈡次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 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 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 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 之履行。查債權人固指摘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列載每月支出 金額達14,100元,其數額高於台南市所公告之105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云云。然審酌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 ,需租屋住用,每月房租為4,500元,業如前述,核前開租 金支出已據債務人提出房東開立之收租證明正本為憑,且租 金數額亦未逾一般市場行情,應認合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 人之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另撙節支出,提出顯無履行 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 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 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 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 件債權人固以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本件更生方案清償 成數僅百分之24.04,清償比例偏低,嚴重損及債權人利益 等情為由,指摘債務人應有提高清償金額空間,同時主張其 未盡力清償。然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連同名下勞保老年給付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故債權人所言,實 無足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629,233元,共1期(含分期清償之勞保老年給付620,000元)(就債務人已繳│ │ 繳至本院之新台幣620,000元部分,由本院待本認可裁定確定後,逕依已公告確定之債權表中所示│ │ 各債權比例發款,然債務人另需自行給付各債權人計9,233元)。 │ │(2)第2期至第72期:各期清償新臺幣22,311元,共71期(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勞保老年給付13,078元)│ │ 。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204,941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2,213,314元 │ │5、清償成數:24.04%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 │ 第2期 │ │ │ │ │ │ │ 第1期 │ 至第72期 │ │ │ │ │ │ │ (共1期) │ (共71期) │ │ │ │ │ │ │ │ │ │ ├──┼──────┼─────┼────┼───────┼────────┼──────┤ │ 一 │台北富邦商業│ 644,426 │ 7% │ 44,046 │ 1,562 │ 154,94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滙誠第一資產│ 670,464 │ 7.28% │ 45,808 │ 1,624 │ 161,11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聖文森商榮昇│ 11,811 │ 0.13% │ 818 │ 29 │ 2,877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四 │台新國際商業│1,623,026 │ 17.63% │ 110,934 │ 3,933 │ 390,177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中國信託商業│ 515,051 │ 5.6% │ 35,237 │ 1,249 │ 123,91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新光行銷股份│ 416,242 │ 4.52% │ 28,441 │ 1,008 │ 100,00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七 │大眾商業銀行│ 401,226 │ 4.36% │ 27,435 │ 973 │ 96,51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八 │滙豐(台灣)商│ 536,194 │ 5.83% │ 36,684 │ 1,301 │ 129,055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九 │遠東國際商業│ 577,301 │ 6.27% │ 39,453 │ 1,399 │ 138,78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 │萬榮行銷股份│1,496,606 │ 16.26% │ 102,313 │ 3,628 │ 359,901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十一│安泰商業銀行│2,177,538 │ 23.65% │ 148,814 │ 5,277 │ 523,4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二│永豐商業銀行│ 135,056 │ 1.47% │ 9,250 │ 328 │ 32,53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9,204,941 │ 100% │ 629,233 │ 22,311 │2,213,314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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