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許國興
代 理 人 楊柏銘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0
號民事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
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當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9,233元(含分期清償之勞保老年
給付620,000元),第2期至第72期則每期清償22,311元(含分
期清償之勞保老年給付13,07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2,213,
314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
償:
㈠查債務人原任職友豊機電有限公司,每週工作5日,每日上
班時數8小時,採月薪制,公司另補助伙食費,保障月薪42,
000元,並無年終、年節及三節獎金,亦無加班費。
嗣債務
人於105年7月辦理退休後,復回任原公司,友豊機電有限公
司
乃與債務人重新協議月薪資為25,200元,並取消伙食津貼
補助,亦無其他獎金,是債務人目前月實領薪資為23,333元
(已扣除職業災害保險自負額1,512元及健保費355元),有友
豊機電有限公司105年8月8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8
月11日函、本院105年8月29日調查筆錄、本院105年9月10日
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
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
扶養費約14,100元,固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然查債務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而需租屋住用,租金每月4,500元,
業據債務人提出
租金繳納證明
正本為憑,
堪認真實,且核前開租金數額並未
超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應認債務人酌留之
前揭費用
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
之虞。再者
,債務人另同意將其於105年7月27日受領之勞工保險老年一
次給付1,548,538元提列用以清償(原受領總金額應係1,548,
555元,
惟為核算便利,債務人僅提列其中之1,548,538元用
以清償)(且
揆諸債務人之父許金閣係於105年7月3日死亡,
債務人為其法定
扶養義務人之一,現實上並係主要扶養費用
負擔者,債務人主張因支出相關喪葬費用而有動用前開一次
給付金需求,且願展現更生誠意,於本件進行中之105年9月
2日繳交620,000元至本院,並就年金部分提出下列清償方案
:①第一階段:於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其中620,000元;②第
二階段:於更生方案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078元等
,本院認債務人挪用年金實係基於妥善處理親人後事,合於
情理,而其所提清償方式於債權人受償權益亦無影響,故認
妥
適可行),亦有債務人105年9月13日
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
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
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
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1998年出產之汽車乙部,已逾耐用年限
許久,殘值甚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4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債務人係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之105年7月27日方經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核付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故前揭金額並不列入依
清償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核算,併此說明)。再者,債務人
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008,000元(計算
期
間:103年5月至105年4月;計算基準:依債務人103、104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所示金額、債務人公司陳
稱每月保障月薪42,000元;計算式:42,000×24=1,080,00
0元),有債務人103、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及友豊機電有限公司105年8月8日函在卷
可稽,而期間
債務人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33,164元【依
103、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計算
:(10,869+7,083)×20+( 11,448+7,083)×4=433,164)】,
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574,836元(1,008,000-433,164元=574
,836)。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2,213
,31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而滙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餘
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反對意見
略以
: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關於年終、三節、績效獎金與加班費
等收入,
非無疑義;債務人應撙節個人支出至最低基本生活
費用,且其關於房租支出之主張是否必要且屬實,亦應查明
;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
尚非不能完全清償
債務,然其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24.04%,更生條件
難謂對債
權人公允等語。
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友豊機電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原係按月計
薪員工,每週工作5日,每日工時8小時,固定周休二日,無
需加班,公司亦未發放年終、三節及績效獎金,債務人享有
保障月薪42,000元,到班一日再補助40元之伙食津貼。然債
務人前於105年7月申請退休,並再回任公司,公司雖有為其
投保勞健保,然薪資部分已調降至25,200元,且未再補助伙
食津貼,亦無其他獎金等,分別有友豊機電有限公司105年8
月8日函、本院105年9月10日、同年11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8月11日函及本院
依職權調閱債務
人勞保投保紀錄等附卷
可證,
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及獎
金收入
核與真實相符。債權人固主張債務人短報收入或獎金
云云,然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後之105年7月間曾辦理退休,
並經領取一次性勞保老年給付,其回任原公司再議薪之結果
,自不得與未退休前之收入水準相比擬,況公司對於退休後
再回任人員之給薪方式、金額多寡、加班費之有無與多寡、
各項獎金與津貼發放
與否及數額多寡本取決於個別企業考量
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獲利前景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
,尚不受
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
拘束。債權人前揭指摘
債務人短報薪資及獎金收入等,自無足採信。
㈡次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
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
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
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
之履行。查債權人固指摘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列載每月支出
金額達14,100元,其數額高於台南市所公告之105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云云。然審酌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
,需租屋住用,每月房租為4,500元,業如前述,核前開租
金支出已據債務人提出房東開立之收租證明正本為憑,且租
金數額亦未逾一般市場行情,應認合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
人之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另撙節支出,提出顯無履行
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
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
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
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
參照)。查本
件債權人固以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本件更生方案清償
成數僅百分之24.04,清償比例偏低,嚴重損及債權人利益
等情為由,指摘債務人應有提高清償金額空間,同時主張其
未盡力清償。然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連同名下勞保老年給付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故債權人所言,實
無足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629,233元,共1期(含分期清償之勞保老年給付620,000元)(就債務人已繳│
│ 繳至本院之新台幣620,000元部分,由本院待本認可裁定確定後,逕依已公告確定之債權表中所示│
│ 各債權比例發款,然債務人另需自行給付各債權人計9,233元)。 │
│(2)第2期至第72期:各期清償新臺幣22,311元,共71期(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勞保老年給付13,078元)│
│ 。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204,941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2,213,314元 │
│5、清償成數:24.04%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
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 │ 第2期 │ │
│ │ │ │ │ 第1期 │ 至第72期 │ │
│ │ │ │ │ (共1期) │ (共71期) │ │
│ │ │ │ │ │ │ │
├──┼──────┼─────┼────┼───────┼────────┼──────┤
│ 一 │台北富邦商業│ 644,426 │ 7% │ 44,046 │ 1,562 │ 154,94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滙誠第一資產│ 670,464 │ 7.28% │ 45,808 │ 1,624 │ 161,11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聖文森商榮昇│ 11,811 │ 0.13% │ 818 │ 29 │ 2,877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四 │台新國際商業│1,623,026 │ 17.63% │ 110,934 │ 3,933 │ 390,177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中國信託商業│ 515,051 │ 5.6% │ 35,237 │ 1,249 │ 123,91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新光行銷股份│ 416,242 │ 4.52% │ 28,441 │ 1,008 │ 100,00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七 │大眾商業銀行│ 401,226 │ 4.36% │ 27,435 │ 973 │ 96,51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八 │滙豐(台灣)商│ 536,194 │ 5.83% │ 36,684 │ 1,301 │ 129,055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九 │遠東國際商業│ 577,301 │ 6.27% │ 39,453 │ 1,399 │ 138,78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 │萬榮行銷股份│1,496,606 │ 16.26% │ 102,313 │ 3,628 │ 359,901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十一│安泰商業銀行│2,177,538 │ 23.65% │ 148,814 │ 5,277 │ 523,4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二│永豐商業銀行│ 135,056 │ 1.47% │ 9,250 │ 328 │ 32,53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9,204,941 │ 100% │ 629,233 │ 22,311 │2,213,314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