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債 務 人 楊雅茹即楊雅如
代 理 人 楊惠雯
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8
號民事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卷
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24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12,881元(每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
金1,121元及分期清償之端午及中秋獎金150元),清償總額
合計為309,144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台南市私立如新護理之家,每月平均上班
日數為22日,每日工作時數則為8小時,有全勤津貼,加班
並
非公司常態,僅有端午及中秋節各發放獎金600元,並無
其他績效或年終獎金,平均月薪20,318元(已含全勤獎金,
並已扣除勞保費400元、健保費282元),有台南市私立如新
護理之家105年3月18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債務人
105年3月28日
陳報狀及所附員工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參,是
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又債務
人另加入為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購買產品並經營
直銷,104年7年至105年5月間平均月增加1,152元之獎金收
入,亦有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5日函、債務人
105年7月7日陳報狀及等在卷
可稽,依此核算,債務人每月
收入約可達21,470元,特此說明。
㈡復查,債務人子女柯△柔(民國00年0月00日生)、柯○佳(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柯▽福(民國00年0月0日生)均尚未成
年,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配偶柯正峰現任職於私人企
業擔任業務助理,平均月收入約2萬多元,名下除投資價值
約40元外,並無其他財產,審酌債務人、配偶及子女均未受
領任何社會津貼或補助,債務人主張與配偶協議於更生方案
履行
期間按月支出每名子女各2,200元費用,餘則由配偶承
擔乙事,應屬合理,亦有債務人、未成年子女
戶籍謄本、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
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月15日函、債務人105年3
月28日、同年5月4日、同年7月7日陳報狀附於本卷
可憑。
㈢
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
扶
養費約17,600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
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22,074元【11,448+( 7,083÷2)×
3 =22,074】,而
參酌債務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現與配偶及
子女同住於公公名下不動產,雖
無庸支付房租,但仍須負擔
水電費及家用開支約3、4千元,核該數額並未超逾一般支出
水準,此有債務人105年3月28日陳報狀在卷可參,
堪認債務
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
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提撥端午及中秋獎金二
分之一數額(即600元)列入更生方案各期清償,並願將其名
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共計26,904元(原保單解約金總和應係26,
908元,然為核算便利,僅提列26,904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
)列入更生方案各期平均清償,亦分別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8日回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05年7月12日回函、債務人105年7月25日陳報狀及所附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可資為證,益堪
肯認債務人對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2年至103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是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而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83,000元
(計算期間:103年2月至105年1月;計算所得依據:依債務
人自陳於104年11月前之數年均係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1
萬多至2萬元,取其月收入最高金額2萬元,而自104年11月
之月收入則為21,000元等;計算式:20,000元×21個月+21,
000元×3個月=483,000元),有債務人105年2月22日更生
聲
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
字第48號卷宗
足稽,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
活費用約509,375元【依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公告之103、10
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
養免稅額計算:〈10,869元+( 7,083元÷2)×3〉×23個月+
〈11,448元+(7,083元÷2)〉×1個月=509,375】,扣除後
並無賸餘。按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09,
14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至為灼然。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
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而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反對
前揭
條件,反對意見
略以:債務人恐因收入不穩定緣故,影響更
生方案正常履行,是應提供
保證人擔保方案履行;債務人支
出金額中關於電信費用高達每月1,000元,
難認已確實撙節
開支;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
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
。
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台南市私立如新護理之家表示:債務人原為
兼職員工,直至105年2月起方轉任為正職人員,每月工作日
數約22日(週休二日),每日工時8小時,為月薪制員工,有
發放全勤津貼,然公司加班並非常態,亦無績效獎金及年終
獎金,僅於端午及中秋有發放獎金各600元,債務人月收入
為20,318元(已含全勤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自負額682元)
。另債務人同時為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獎金按業
績計算,平均月獎金數額約1,152元,分別有台南市私立如
新護理之家105年3月18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美麗
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5日函等件在卷
足證,
堪認債
務人所陳報之薪資及獎金收入
核與真實相符。本件債務人既
於前揭護理之家有長期且定額收入,業已具備履行更生方案
之可能性,
揆諸首揭規定,凡其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
償者,當應認可其所提更生方案。本件債權人指摘其收入不
穩定
云云,與事實顯然不符,且債權人要求提供保證人乙事
,更明顯增添
法律所無之限制,加重債務人負擔,有悖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之立法意旨。
㈡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
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
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查依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扣除子女扶養費用6,60
0元後,客觀上其自身可運用之金額僅約11,000元,並未超
逾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於該額度內,債務人
當得依其個人及家庭需要而自由擇用款項,債權人主張日用
雜支、水電費用及電信費用之各項金額,俱無逾情之處,自
不宜再強令其降低支出數額。另債務人所扶養之長女固將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成年,然審酌我國青年學子接受高等教
育比例甚高,於學子就學期間,殊難期待其可憑借勞動力獲
取足額收入自給,是債務人主張於長女大學畢業前之期間仍
須受其扶養等語,要屬合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
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再降低生活支出並提出顯
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
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顯然有悖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
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
尚難憑採。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
參照)。查本
件債務人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連同保單解約金及端午、中秋獎金各二分之一數額均用以
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
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等,驟指
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24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12,881元(每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121元及分期清償 │
│ 之端午、中秋獎金150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期末月第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 │
│ 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
│ 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776,743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309,144元。 │
│4、清償成數:17.4%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
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236,479 │ 13.31% │ 1,715 │ 41,16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甲○(台灣)商│ 99,975 │ 5.63% │ 725 │ 17,400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三 │滙誠第一資產│ 134,294 │ 7.56% │ 974 │ 23,376 │ │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四 │國泰世華商業│ 210,597 │ 11.85% │ 1,526 │ 36,62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遠東國際商業│ 165,753 │ 9.33% │ 1,202 │ 28,84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富邦資產管理│ 236,518 │ 13.31% │ 1,714 │ 41,1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七 │凱基商業銀行│ 162,142 │ 9.13% │ 1,176 │ 28,22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八 │元大國際資產│ 239,493 │ 13.47% │ 1,735 │ 41,64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大眾商業銀行│ 187,406 │ 10.55% │ 1,359 │ 32,6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 │勞動部勞工保│ 39,844 │ 2.24% │ 289 │ 6,936 │
│ │險局 │ │ │ │ │
├──┼──────┼─────┼────┼────────┼──────┤
│十一│仲信資融股份│ 64,242 │ 3.62% │ 466 │ 11,184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1,776,743 │ 100﹪ │ 12,881 │ 309,144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