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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債 務 人 莊樺凱即莊志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5年8月17日 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經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 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32.2%),而債權人滙誠第一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 (債權比例總計31.26%),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5/8),其代表之債 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63.46, 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 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 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4,553元(各期 均含分期清償之勞動、中秋獎金140元),另於每年度2月份 當期增加清償年終獎金36,23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 更生方案核屬公允、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朝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計薪方式採月薪制 ,每月工作日數約22日,每日工作時數8小時,公司有固定 發給全勤津貼,並免費供餐伙食,平均每月加班時數約14.7 5小時,月收入約35,861元(已含本薪及職務給予、加班費、 工作津貼、全勤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1,207元),公司 過去三年均有發放年終、勞動及中秋獎金,績效獎金則須視 公司營運狀況,105年度今均未發放,過去亦每一年度 都有績效獎金等情,有朝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4日 105朝字第1050714001號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清冊、本院105 年8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5年7月1日陳報狀及所附 在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 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而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1,448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度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應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 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參以債務人另同意每年度提撥年終、勞動及中秋獎金各二分 之一數額用以清償,亦有債務人105年8月12日陳報狀所附之 收入財產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可資為證,益肯認債務人 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公允、妥適 。 ㈢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合作金庫銀行存款326元外,再無其他 財產,有債務人105年4月29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卷宗可考,則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 為326元(即存款餘額)。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 可處分所得約為937,286元,有債務人102年至104年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朝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 月14日函及所附債務人105年1月至4月薪資明細表等件附卷 可稽,而期間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63,172元【依 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扶養費用之標準〈10,869元×20+11, 448 元×4〉=263,17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674,114元(937, 286-263,172=674,114)。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 之受償總額1,985,24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 額,併此敘明。 四、末查,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固質疑債務人未據實查報加班費,且主張 其僅提列各項獎金二分之一數額用以清償債務,未符盡力清 償要件,應提高清償比例至五分之四等,同時指摘債務人開 支仍有過高情形,並強調債務人尚有撙節空間,又要求查明 債務人名下是否尚存在有價值之商業保險等事。然據債務人 任職之朝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係月薪制員工, 公司有發給全勤津貼,並免費供餐伙食,但員工請假則無從 領取,是否有加班機會及時數多寡須視公司訂單而定,104 年度全年度平均加班時數約14.75小時,公司過去3年均有發 放年終、勞動及中秋獎金,平均發放數額分別為72,475元、 1,100元、2,250元,如營運績效良好,公司將視狀況發放績 效獎金,然並非每年度均有,105年度迄今均未發放,債務 人105年度迄今之平均月收入約為35,861元(已含本薪及職務 給予、加班費、工作津貼、全勤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 1,207元)等,有朝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4日105朝 字第1050714001號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清冊、本院105年8月 1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 、津貼及各項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是債權人前揭關於債 務人未據實陳報加班費之指摘,應屬無據。再考量債務人於 所提更生方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而方案履 行期間長達6年,倘期間遇有突發狀況,債務人於扣除提撥 年終、勞動及中秋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後之餘額當可作為因應 突增開支之來源,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 更生方案困難。債權人尚不得單純僅以債務人未將至少五分 之四比例之年終獎金用以清償債務,即指摘債務人有未符盡 力清償要件。另查,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 得自行運用之數額既未超逾最低生活費用,其將生活費用中 之3,500元分配予房租、5,400元分配運用於膳食費用等,均 無逾情之處,並據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文 件為憑,堪信為真實,本應尊重債務人個人之自主決定,債 權人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已逾合理 程度,顯屬過苛。至於債權人另主張債務人名下有商業保險 乙事,審酌債權人迄今均無法提出債務人有支出保險費用之 相關釋明文件,亦無法證明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事實,等 前揭指摘實屬臆測,不足採信,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確屬公允、適當、可 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 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分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24,553元,共72期(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勞動、中秋獎金140元) │ │ 。 │ │(2)年終獎金:於每年度2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36,238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293,673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1,985,244元 │ │5、清償成數:60.27%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72期 │ 年終獎金 │ │ │ │ │ │ │ (共72期) │ (共6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948,562 │ 28.79% │ 7,069 │ 10,433 │ 571,56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滙誠第一資產│ 762,671 │ 23.16% │ 5,687 │ 8,393 │ 459,82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台北富邦商業│ 425,477 │ 12.92% │ 3,172 │ 4,682 │ 256,47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四 │良京實業股份│ 396,616 │ 12.04% │ 2,956 │ 4,363 │ 239,01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五 │中國信託商業│ 112,256 │ 3.41% │ 837 │ 1,236 │ 67,68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日盛國際商業│ 381,284 │ 11.58% │ 2,843 │ 4,196 │ 229,87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七 │國泰世華商業│ 78,181 │ 2.37% │ 582 │ 859 │ 47,05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八 │台新資產管理│ 188,626 │ 5.73% │ 1,407 │ 2,076 │ 113,7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3,293,673 │ 100% │ 24,553 │ 36,238 │1,985,244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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