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光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水樹
非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非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相 對 人 林玉梅
債 務 人 昱邦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青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林玉梅為
擔保債務人昱邦光電科
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8月17日所立代理業務契約發生之債
務,設定17,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
聲請人,約定清償日
期為103年8月16日,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
,尚欠本金14,662,96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還款協議書
、代理契約書、代理證書、郵局
存證信函用紙、應收帳款等
影本各1件、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件、土地登記
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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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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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臺南市○ ○市區 ○ ○○段 │743 │建│63.62 │全部 │
│001 ├───┴────┴────┴──┴─┴────┴────┤
│ │重測前:新店段246-3地號 │
├──┼───┬────┬────┬──┬─┬────┬────┤
│ │臺南市○ ○市區 ○ ○○段 │747 │道│6.95 │全部 │
│002 ├───┴────┴────┴──┴─┴────┴────┤
│ │重測前:新市段000000地號 │
├──┼───┬────┬────┬──┬─┬────┬────┤
│ │臺南市○ ○市區 ○ ○○段 │748 │建│48.77 │全部 │
│003 ├───┴────┴────┴──┴─┴────┴────┤
│ │重測前:新市段00000地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