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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張美慧 相 對 人 黃寶誠 債 務 人 昶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 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昶圓企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 幣(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2年12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昶圓企業有限公司於①101年9月28日②102年12月 17日③104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0元②36,000, 000元③2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6年9月28日②117年 12月17日③105年5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借款人 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昶圓企業有限公司於104年10月 30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56,930,396元及利息、違約金。又 債務人已於104年12月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 相對人黃寶誠,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 ,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結果、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函等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3件、土地 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區 ○ ○○段 │905 │建│2367.37 │全部 │ ├──┼───┼────┼────┼──┼─┼────┼────┤ │002 │臺南市○ ○○區 ○ ○○段 │1062│水│143.53 │全部 │ ├──┼───┼────┼────┼──┼─┼────┼────┤ │003 │臺南市○ ○○區 ○ ○○段 │1063│雜│143.38 │全部 │ ├──┼───┼────┼────┼──┼─┼────┼────┤ │004 │臺南市○ ○○區 ○ ○○段 │1064│建│52.34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下│ │ │ │ │ │號│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 │ ├──┼─┼──────┼────┼────┼─┼─┼─┼─┼─┼───┤ │001 │39│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2層樓房 │18│18│10│38│平│全部 │ │ │ │新生里頂山寮│甲區興業│鋼造 │10│98│5.│14│方│ │ │ │ │1之31號 │段905地 │ │.2│.3│76│.3│公│ │ │ │ │ │號 │ │3 │6 │ │5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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