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張美慧
相 對 人 黃寶誠
債 務 人 昶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清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
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債務人昶圓企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
幣(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2年12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昶圓企業有限公司於①101年9月28日②102年12月
17日③104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0元②36,000,
000元③2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6年9月28日②117年
12月17日③105年5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借款人
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昶圓企業有限公司於104年10月
30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56,930,396元及利息、
違約金。又
債務人已於104年12月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
相對人黃寶誠,
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
,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結果、
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函等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3件、土地
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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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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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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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區 ○ ○○段 │905 │建│2367.37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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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區 ○ ○○段 │1062│水│143.53 │全部 │
├──┼───┼────┼────┼──┼─┼────┼────┤
│003 │臺南市○ ○○區 ○ ○○段 │1063│雜│143.38 │全部 │
├──┼───┼────┼────┼──┼─┼────┼────┤
│004 │臺南市○ ○○區 ○ ○○段 │1064│建│52.34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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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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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下│ │ │ │
│ │號│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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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9│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2層樓房 │18│18│10│38│平│全部 │
│ │ │新生里頂山寮│甲區興業│鋼造 │10│98│5.│14│方│ │
│ │ │1之31號 │段905地 │ │.2│.3│76│.3│公│ │
│ │ │ │號 │ │3 │6 │ │5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