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劉淑滿
相 對 人 高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智傑
相 對 人 曾建誠
債 務 人 張瑞源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張瑞源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向
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
年3月1日,並以債務人張瑞源及
第三人蔡琪榮、鄭竣庭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債
務人張瑞源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0元。又債
務人張瑞源及第三人蔡琪榮、鄭竣庭已分別於104年9月24日
及104年10月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高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建誠,
惟依前開說明,聲請
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
件、
本票影本1件、借貸契約書影本1件、債權債務清算證明
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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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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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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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區 ○○○段│4610│田│2000.00 │10000分之4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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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高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3688 │
│ 曾建誠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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