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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劉淑滿 相 對 人 高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傑 相 對 人 曾建誠 債 務 人 張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瑞源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 年3月1日,並以債務人張瑞源及第三人蔡琪榮、鄭竣庭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債 務人張瑞源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0元。又債 務人張瑞源及第三人蔡琪榮、鄭竣庭已分別於104年9月24日 及104年10月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高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建誠,依前開說明,聲請 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 件、本票影本1件、借貸契約書影本1件、債權債務清算證明 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區 ○○○段│4610│田│2000.00 │10000分之4514 │ ├──┴───┴────┴───┴──┴─┴────┴───────┤ │所有權人:高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3688 │ │ 曾建誠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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