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裕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麗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欣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向相對人多次催討後仍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 二、按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 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 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 舉證之責而已(同法第124條、第95條參照),並非謂執票 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此處之提示,係指執 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本票執 票人如未釋明已依前揭方式提示,即不得依同法第123條規 定聲請法院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內陳稱其已於民國103年8月10日以登 報提示及寄送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楊欣岳提示附表所示本票, 詎未獲付款,惟登報提示及寄送存證信函予相對人與現實提 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仍屬有間。嗣聲請人雖再具狀陳 稱,該票據之提示日為101年8月10日,然就前揭分類廣告委 刊證明單、郵局存證信函內容及聲請狀內容綜合以觀,王秋 冬為聲請人之代表人,伊既主張相對人於101年8月10日簽立 之本票係於民國103年逾屆到期,且相對人須於七日內還款 ,則應可認聲請人實係於103年8月10日始以存證信函及登報 之方式提示票據,而非於發票當日101年8月10日即據以提示 付款,依前開說明,本院尚難認聲請人已完成合於票據法之 付款提示,而得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請人請 求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37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001 │101年8月10日│60,000元│未 載│無 │TH643145│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