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相 對 人 百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五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 行,曾提供新臺幣181,198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年度存 字第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 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同意聲 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4年度存字 第500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書 、取回提存物同意證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各一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8594號給付貨款 強制執行卷、105年度司執字第1280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卷 、103年度訴字第782號給付貨款民事卷及歷審卷及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