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青山蘭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青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10號假扣押執行在案; 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確定,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 ,爰依法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經聲請人按相對人公司 登記之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無此公司 為由退回,無從送達,爰將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等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相對人最後住 所地為 新北市○○區○○路○○號17樓之3,有相對人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