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青山蘭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青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10號假扣押執行在案;
茲因
兩造間之
本案訴訟業已判決確定,聲請人為取回
擔保金
,
爰依法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經聲請人
按相對人公司
登記之地址通知相對人
上開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無此公司
為由退回,無從送達,爰將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等為證。
二、按依
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
告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準用之。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相對人最後
住
所地為 新北市○○區○○路○○號17樓之3,有相對人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