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富比特塑膠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春票
相 對 人 營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
字第477號判決
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項 目│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
│鑑定初勘車馬費│6,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鑑定費 │400,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合 計│406,0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