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
代理人 曾國基
代 理 人 林秀娟
相 對 人 陳瓊華
陳桂和
陳國山
陳遊裡
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龍
相 對 人 王美香
尤月娥
許春嬿
王家雯
莊進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
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
他造
於一定
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
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他造
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
有明文。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並
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該規定於
上訴人撤回
上訴時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
本院 99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兩造准予分割,相對人
莊進雄不服,依法提起上訴,
嗣經相對人莊進雄撤回上訴確
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爰依法請
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及聲請人以及相對人陳桂和所提
出之單據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及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
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相對人(除陳桂和外)逾期未
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給付聲請人之金│給付陳瓊華之金│給付陳桂和之金│
│ │ │用負擔│額(新臺幣) │額(新臺幣),│額(新臺幣),│
│ │ │比例 │ │元以下四捨五入│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陳瓊華│ 1/10 │ 12,000元 │ │ 5,000元 │
├──┼───┼───┼───────┼───────┼───────┤
│ 2 │陳桂和│ 1/5 │ 24,000元 │ 36,911元 │ │
├──┼───┼───┼───────┼───────┼───────┤
│ 3 │陳國山│ 1/10 │ 12,000元 │ 18,455元 │ 5,000元 │
├──┼───┼───┼───────┼───────┼───────┤
│ 4 │陳遊裡│ 1/10 │ 12,000元 │ 18,455元 │ 5,000元 │
├──┼───┼───┼───────┼───────┼───────┤
│ 5 │宇展實│ 1/15 │ 8,000元 │ 12,304元 │ 3,333元 │
│ │業股份│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6 │王美香│ 1/10 │ 12,000元 │ 18,455元 │ 5,000元 │
├──┼───┼───┼───────┼───────┼───────┤
│ 7 │莊進雄│ 1/30 │ 4,000元 │ 6,152元 │ 1,667元 │
├──┼───┼───┼───────┼───────┼───────┤
│ 8 │尤月娥│ 1/12 │ 10,000元 │ 15,380元 │ 4,167元 │
├──┼───┼───┼───────┼───────┼───────┤
│ 9 │財政部│ 1/5 │ │ 36,911元 │ 10,000元 │
│ │國有財│ │ │ │ │
│ │產署 │ │ │ │ │
├──┼───┼───┼───────┼───────┼───────┤
│ 10 │許春嬿│ 1/120│ 1,000元 │ 1,538元 │ 417元 │
├──┼───┼───┼───────┼───────┼───────┤
│ 11 │王家雯│ 1/120│ 1,000元 │ 1,538元 │ 417元 │
└──┴───┴───┴───────┴───────┴───────┘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5,104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地政規費 │ 77,6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公司登記事項表申請│ 2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費 │ │ │
├─────────┼───────┼──────────┤
│使用分區證明申請費│ 1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土地登記謄本申請費│ 6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
戶籍謄本申請費 │ 35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600元 │由陳瓊華預納。 │
├─────────┼───────┼──────────┤
│合 計 │ 184,554元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
│ │ │ │
├─────────┼───────┼──────────┤
│鑑價費 │ 120,000元 │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預│
│ │ │納。 │
│ │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
├─────────┼───────┼──────────┤
│鑑價費 │ 50,000元 │由陳桂和預納。 │
│ │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
├─────────┼───────┼──────────┤
│第二審裁判費 │ 136,486元 │由莊進雄預納,經莊進│
│ │ │雄撤回上訴聲請退還2/│
│ │ │3之裁判費新臺幣90,99│
│ │ │1元後,餘額應由莊進 │
│ │ │雄自行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