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將源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謝美紅
相 對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上列
當事人間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98號
假扣
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
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
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
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
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 104年度裁全字第1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
擔保後
,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司執全字第29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
查封聲請人之財產,
相對人
迄未提起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
,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 104年
度裁全字第1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
產
予以假扣押,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司執全字第
29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本院 104年度裁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9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審核
無訛,
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業已提
起訴訟,有 105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訴訟事件繫屬於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公務電話
記錄在卷
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