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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王振安 相 對 人 田農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李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五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陸 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7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登錄 面額新臺幣6,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 5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 保利益人等簽具同意書一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南市 新營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 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 105年度存字第578號提存 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77號民 事假扣押裁定、105年度存字第578號提存書等影本各一件、 取回提存物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南市新營區戶 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等正本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28號假扣押執行卷、 105年度司 裁全字第477號假扣押裁定卷及本院 105年度存字第578號提 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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