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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琮澤 相 對 人 胡世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7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 債權人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 297條規定, 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 與事宜,始知相對人業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本院裁定 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相對 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 90年7月30日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該局回函: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有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函在卷可稽。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 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 之情形,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國外 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 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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