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郭明昌
被 告 郭清良
郭祝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
繼承人盧玉枝之遺產,
按兩造
應繼分
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
家事訴訟事件,除
家事事件法別
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
條規定即明。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原僅請求將兩造之被
繼
承人盧玉枝所遺存款遺產之本金部分與股票遺產,依兩造應
繼分比例分配,
嗣原告於本件審理
期間,於民國105年5月18
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主張將本件存款及股票遺產之利息及
股息部分一併列為分割標的,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揆之
首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
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郭清良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
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兩造之被繼承人盧玉枝於民國104年8月9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遺產,被告郭清良係被繼
承人盧玉枝之配偶,原告郭明昌與被告郭祝君則係被繼承人
盧玉枝之子女,兩造為被繼承人盧玉枝之法定繼承人,應繼
分比例各為3分之1。因被告郭清良於1年多前失蹤,目前行
方不明,致兩造未能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爰依法提起本件
訴訟,
並聲明:請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盧
玉枝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所有。
三、被告方面:被告郭清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郭祝君則稱: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
等語。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第1151條、第1164條
、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以遺
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
本件原告以
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遺產,自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盧玉枝於104年8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遺產,被告郭清良係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配
偶,原告郭明昌與被告郭祝君則係被繼承人盧玉枝之子女,
兩造為被繼承人盧玉枝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3分
之1,又兩造就
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
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
戶籍謄本2
份、
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
件在卷供參,是原告訴請法院
裁判分割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遺
產,於法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
例分割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遺產,並分歸兩造各自所有,被告
郭祝君對原告之主張表示無意見,被告郭清良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對兩造
堪稱公平合理,自可採取,
爰准原告之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原、
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
於法有據,但被告
之應訴實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附表:被繼承人盧玉枝之遺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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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名稱及數量 │國稅局核定價額 │
│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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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元大銀行存款 │45,295元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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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南縣仁德鄉農會存款 │2,534元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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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南縣仁德鄉農會存款 │150,000元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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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郵局存款 │165,512元及其利息 │
├──┼───────────────────┼─────────┤
│ 5 │郵局存款 │28元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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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郵局存款 │300,000元及其利息 │
├──┼───────────────────┼─────────┤
│ 7 │摩根新絲路基金 │91,538元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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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1,852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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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84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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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15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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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杏輝股票 │10,800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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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5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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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雅新股票 │499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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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30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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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9,036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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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99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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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000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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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8,184股及其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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