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原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榕芝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品億生物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涵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0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為原告
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反訴
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
,對於原告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又
反
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
防禦方
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
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
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
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
本件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同一基礎事實(即同一
契約)提起反訴,請求原告給付
違約金,符合前開提起反訴
之要件,又無不得提起反訴之情況,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起訴主張:
⒈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26日以起造人名義向臺南市政府工務
局申請在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
新建「C-1-工廠,附屬空間:辦公司、員工宿舍,層棟戶
數:地上3層,1幢1棟1戶」等建物之建造執照,經臺南市
政府工務局於101年6月5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0000
號建造執照後,被告於101年7月24日與原告簽訂「品億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1份契
約),約定由原告
承攬被告位於
系爭土地上之廠辦新建工
程,雙方並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
原告均依約施工,被告亦已給付8,000萬元。
嗣因被告有
意增建B棟鋼骨廠房及污水處理池,
兩造遂
復於102年5月9
日簽訂「品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B棟鋼骨廠房、廢水池新
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2份契約),雙方並約定工程
總價為850萬元,然因被告考量申請使用執照不易,
乃以
原先(101)南工造字第02074號建造執造申請第1次變更
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年7月29日核發(101)
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執照(其上記載:「建物主要
用途為C-2作業廠房,層棟戶數:地上3層2幢2棟1戶」;
附表加註事項並載明:「⒑變更項目6:增加B棟及汙水處
理池。⒒工程進度:
本案A棟三樓頂板
勘驗完成,B棟及汙
水處尚未動工」)。其後被告發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
算錯誤,復於102年9月11日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
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年11月7
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執照(附表加註
事項載明:「⒑變更項目6:變更張數1/35、2/35、4/35
、5/35、8/35、9/35、18/35、25-2/35、35-1/35,共9張
。⒒工程進度:本案A棟三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處
尚未動工」)。又兩造就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工程達
成追加減工程之
合意,並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廖書涵或其
母林秋梅於原證三部分之變更設計週報表格上簽名,而原
告完成系爭工程後,被告於103年7月30日進行驗收,並於
103年8月13日進行工程復驗後,由兩造簽立完工結算證明
書。
詎被告藉故刁難拒絕給付工程款,並於104年5月25日
再次通知原告就系爭工程尚有10個未完工之項目,然原告
於完成
上開未完工項目後,業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廖書涵
於104年6月19日驗收工程合格後於文件上簽名為證。嗣原
告於104年7月1日向被告報價請領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
追加減工程之工程款,經原告核算後,總計應追加金額為
6,521,677元、應追減金額為2,758,137元,是系爭第1份
工程合約書之追加工程款扣除追減工程款後,被告尚應給
付原告3,763,540元(6,521,677-2,758,13=3,763,540元
),豈料被告仍藉詞刁難,拒絕給付上開工程款,屢經原
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
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⒉經比對上開3份建造執造及2份工程合約書可知,兩造簽署
2份承攬工程合約書之內容並不相同,第2期工程乃指增建
B棟及污水處理池,原先第1期工程合約書內並無第2期工
程內容,是若系爭2份工程合約書係指同一工程,兩造又
何必另訂工程合約書並約定工程款項?況依被告所提原告
請款單之請款項目區分為第1期驗收工程款4,000,000元及
第2期驗收工程款425,000元,足見系爭2份工程合約書為
兩個不同之工程,被告一再辯稱第1、2期工程係屬同一工
程,實
不足採信。
⒊又關於原證三變更設計週報表格、原證七追加報價單及追
減報價單所列之追加減工程細目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其中原告對附表一編號⒈至編號⒚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
暨金額(合計4,334,830元)、附表一編號⒛至編號所
示之追減工程項目暨金額(合計1,057,648元)均不爭執
;而針對被告爭執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暨金額部分
、被告同意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然爭執其追加
減金額部分,原告表示意見如下:
⑴被告雖
抗辯附表二追加工程項目係屬系爭第1份工程合
約書已約定之項目、非屬變更追加工程部分
云云,然此
部分應由被告負
舉證責任。又附表二編號⒈、⒌、⒎部
分係為配合消防檢查及被告請領使用執照之故,而於
嗣
後增加之工程款項,故由此
足證附表二部分非屬系爭第
1份工程合約書已約定之項目。
⑵被告不爭執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然爭執其追
加減金額部分:
①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⒈「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
後側圍牆內地坪變更增設植草磚」追加金額應由267,
460元更正為214,590元部分:被告應舉證證明如何計
算面積數量應為138平方公尺之依據。
②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⒉「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
樘」追加金額應由25,000元更正為20,204元部分:此
部分係經兩造協調後之金額。
③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⒊「D14(2F+3F)門+窗,改為落
地鋁門」追加金額應由88,544元更正為21,448元部分
:被告應舉證證明為何實際應為工資12,500元、價差
8,948元之依據。
④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⒋「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
廠區廚房窗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追加金額應由
77,593元更正為61,468元部分:原告就此項目之追加
報價單登載並無錯誤。
⑤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⒌「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
煙口封閉補貼磁磚」追加金額應由9,400元更正為4,7
00元部分:被告應舉證證明實際泥做工、磁磚工皆僅
需各一工之依據;又
倘若被告對於前開施作工人數有
所爭執,為何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變更設計週報表格
簽名,同意列為追加變更項目,足證被告亦同意列入
追加項目。
⑥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⒍「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
設管道間砌磚牆」追加金額應由180,469元變更為109
,483元部分:被告應舉證證明關於施工工程所需各細
項之實際追加數量(住家隔間砌1/2B磚牆數量為61.2
7、管道間砌1/2 B磚牆數量為36.4、內牆1:3水泥粉
光批土刷水性水泥漆數量為112.58)如何計算之依據
。
⑦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⒎「磁磚追減」追減金額應由61
9,865元更正為1,001,112元部分:被告應舉證證明原
告計算磁磚數量面積錯誤之依據。又原始工程合約書
肆裝修工程項次7.1「地坪貼30*30石英磚單價511元
」、8.1「地坪貼80*80拋光石英磚單價655元」、9.1
「地坪貼60*60石英磚單價559元」、10.1「地坪貼30
*60石英磚單價511元」(補字卷第13頁),是原告所
列之單價確實係依原始工程合約書
所載之單價計列。
⑧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⒏「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
增設單、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材質變更追加減
」追減金額應由485,386元更正為746,790元部分:追
加減項目單價均係依原始工程合約單價計算,並無錯
誤。
⑨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⒐「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
期油漆取消不做」追減金額應由193,010元更正為360
,469元部分:追加減項目單價均係依原始工程合約單
價計算,並無錯誤。
⑩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⒑「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
追減EPOXY」追減金額應由387,600元更正為424,150
元部分:此部分為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其單價為45
6元(原始單價499-粉光43=456),並無違誤。
⒋
並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763,54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則以:
⒈被告與原告簽訂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後,已陸續給付
原告8,850萬元(8,000萬元+850萬元)之工程款,且經被
告詳細核對後發現實際支付給原告之金額高達91,695,042
元,業已逾系爭工程合約金額高達3,195,042 元,且本件
尚有追減工程款未核算,故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
款,確屬無理由。
⒉兩造於101年7月24日簽訂「品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辦新
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1份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
被告位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廠
辦新建工程,因建築師於上開土地上除設計廠辦以外,另
有綠化之空間,故系爭工程嗣變更設計,於前開綠化空間
上再增建B棟鋼骨廠房及廢水池,兩造遂復於102年5月9日
簽訂「品億生物刻記有限公司B棟鋼骨廠房、廢水池新建
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2份契約)。而依本院向臺南市
政府工務局函調系爭工程使用執照之相關資料,足見系爭
工程經過兩次變更設計,並非分成第1、2期工程,因此被
告抗辯系爭工程雖因變更追加之故而有兩份合約,然使用
執照僅有一份而屬同一個工程等語,應為事實。
⒊關於原告提出原證三變更設計週報表格(關於原證三變更
設計週報表格所列之追加減工程細目詳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真正及其上所列之追加減金額多有違誤,茲說明
如下:
⑴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
牆內地坪變更增設植草磚」、補字卷第37頁「一期戶外
地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
坪切割」、補字卷第39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
地鋁門」上雖均有林秋梅之簽名,然該簽名旁已有打叉
,卻遭立可白塗改,因此被告對其形式上真正均有爭執
。又補字卷第41頁背面「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
口封閉補貼磁磚」上雖有林秋梅之簽名,然其餘手寫部
分非林秋梅撰寫,因此被告對形式上真正有爭執。而除
上列四點,其餘部分之形式上真正,被告無意見。
⑵被告對附表一編號⒈至編號⒚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暨金
額(合計4,334,830元)、附表一編號⒛至編號所示
之追減工程項目暨金額(合計1,057,648元),均不爭
執。
⑶又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係屬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
書已約定之項目,非被告所要求變更追加而不應列入追
加款項:
①附表二編號⒈增設驗收用植草磚部分,係為應付消防
驗收檢查,於檢查完畢後即搬離,而不應計入計價範
圍。
②附表二編號⒉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
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部分,為工程合約書
已約定之項目。
③附表二編號⒊內牆1:3水泥粉光+內牆刷水性水泥漆
標單數量不足部分,因系爭契約為總價承攬,故原告
得標後,應由原告自行吸收缺少部分。
④附表二編號⒋、⒌、⒍部分(指補字卷第53頁項目第
1、2、3、7項,即單面、雙面矽酸鈣板隔間、明架矽
酸鈣板天花板、臨時時隔間拆除部分),為設計圖上
本應有之設計,而原告若未估算,應由原告自行吸收
。
⑤附表二編號⒎增設污水放流井部分,為原告於水電工
程估價單上已有估算之項目(補字卷第30頁背面項目
5污水連結口),而不屬於追加項目。
⑷被告對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不爭執,然爭執其
追加減金額:
①附表三編號⒈「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牆
內地坪變更增設植草磚」追加金額267,460元部分:
原告所提追加數量有錯誤,面積數量應為138平方公
尺,故追加金額應為214,590元。
②附表三編號⒉「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樘」追加
金額為25,000元部分:此項係變更工項,原工程合約
書所列項目為KW1鋁固定窗80*110兩樘,變更為KW4鋁
固定窗350*110一樘,則應扣除原工程合約書所載KW1
鋁固定窗80*110兩樘之款項4,796元,故此項目金額
應更正為20,204元。
③附表三編號⒊「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
追加金額88,544元部分:金額計算有錯誤,實際應為
工資12,500元、價差8,948元(合計21,448元),故
應將此項目追加款更正為21,448元。
④附表三編號⒋「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廠區廚房
窗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追加金額77,593元部分
:原告就此項目之追加報價單登載有錯誤(補字卷第
60頁背面項目31至34議價後金額),況原告於同卷第
41頁已將本項目議價後金額61,468元列於變更設計週
報表格,卻於追加報價單登載77,593元向被告請款,
實有嚴重疏失,此項目之追加款應更正為61,468元。
⑤附表三編號⒌「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
補貼磁磚」追加金額9,400元部分:此項目實際泥做
工、磁磚工等皆僅需各一工,
而非原告所載之兩工,
故此項目金額應更正為4,700元(2,200*1+2,500*1)
。
⑥附表三編號⒍「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設管道間
砌磚牆」追加金額180,469元部分:此項目施作工程
所需各細項的實際追加數量住家隔間砌1/2B磚牆數量
為61.27、管道間砌1/2B磚牆數量為36.4、內牆1:3
水泥粉光批土刷水性水泥漆數量為112.58,故此項目
追加款應更正為109,483元。
⑦附表三編號⒎「磁磚追減」追減金額619,865元部分
:
細項包含住家陽台地磚30*30(數量-56.928單價24
4.4)、辦公室地坪磁磚80*80(數量-393.4單價93
7.5)、住家地坪磁磚60*60(數量-201.7單價833.
3)、外牆二丁掛磁磚黏著填縫劑(數量-555.34單
價161.6)、辦公室廁所地坪牆面磁磚30*60(數量
-50.52單價611.1)、住家廁所地坪牆面磁磚30*6
0(數量-205.028單價611.1)。
此部分係補字卷第63頁之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原
告所列之單價並非依原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列計
(補字卷第13頁肆裝修工程項次7.1「地坪貼30*30
石英磚」1ps為22元、項次8.1「地坪貼80*80拋光
石英磚」1ps為600元、項次9.1「地坪貼60*60石英
磚」1ps為300元、第13頁背面項次10.1「地坪貼30
*60石英磚」1ps為110元)。
又原告計算磁磚數量以面積方式計算亦非正確,故
此項施作工程實際所需之各細項應分別更正為地坪
貼30*30石英磚(數量-2633.3單價22)、地坪貼80
*80拋光石英磚(數量-576.6單價600)、地坪貼60
*60石英磚(數量-700單價300)、地坪貼30*60石
英磚(數量-1894.4單價110)、外牆貼二丁掛磁磚
(陽台數量-949.3、一樓外牆數量-11100.5、二樓
外牆數量-17640.6、單價3)、外牆黏著劑填縫劑
(被告自購應退款89,764),故此項追減金額更正
為1,001,112元。
⑧附表三編號⒏「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單、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材質變更追加減」追減金
額485,386元部分:
細項包含平頂釘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數量-447單
價354)、9mm雙面矽酸鈣板隔間(數量-168.8單價
650)、坪頂釘PVC企口天花板(數量-36單價815)
、住家及辦公室踢腳油漆(數量-485單價96)、耐
磨木地板(數量-28單價748)、淋浴間推拉門(數
量-6單價7672)、矽酸鈣隔間批土油漆(數量-450
單價150)。
此部分係補字卷第63頁之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
惟
原告所提各細項單價並非依工程合約書所載之單價
列計(補字卷第13頁背面項次20、24)。
又此部分金額列計應更正為平頂釘矽酸鈣板暗架天
花板單價480、9mm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單價758、坪
頂釘PVC企口天花板單價815、住家及辦公室踢腳油
漆單價96、耐磨木地板單價748、淋浴間推拉門單
價7672、矽酸鈣隔間批土油漆單價150,故此部分
追減金額應更正為746,790元。
⑨附表三編號⒐「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期油漆取
消不做」追減金額193,010元部分:
細項包含外牆公司LOGO(數量-1單價47,950)、花
崗岩景觀牆之公司LOGO(數量-1單價95,900)、二
期裝修廠房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數量-148.1
單價85)、二期裝修廠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
(數量-228.5單價115)、二期裝修廢水池外牆1:
3水泥粉光水泥漆(數量-89.5單價115)。
此部分係補字卷第63頁之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惟
原告所提「二期裝修廠房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
」、「二期裝修廠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
「二期裝修廢水池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項目
單價並非依工程合約書所載之單價列計(補字卷第
15頁背面項次21、第16頁項次10),二期裝修廠房
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單價應為432、二期裝修
廠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應為單價480、二期
裝修廢水池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單價應為480
,故此項追減金額總計應為360,469元。
⑩附表三編號⒑「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EPOXY
」追減金額387,600元部分:此部分係補字卷第63頁
之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然其上所載單價456元為明
顯錯誤(補字卷第13頁肆裝修工程項次2),故此部
分追減金額應更正為414,150元(地坪EPOXY3mm數量
850*單價499)。
⒋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
行。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
⒈
反訴被告就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之全部工程逾期完工
:
⑴兩造簽訂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均係約定自兩造10
1年7月24日簽訂「品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
」之工程合約書(第1份契約)申報開工日開始計算工
期,全部工程應於開工之日起210個工作天完工,此210
個工作天包含兩造於102年5月9日簽訂「品億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B棟鋼骨廠房、廢水池新建工程」之工程合約
書(第2份契約)施工
期間,因此兩造於102年5月9日簽
訂第2份工程合約書時並未另外申報開工日,而反訴被
告就系爭工程係於101年10月3日申報開工,依系爭第1
、2份工程合約書第2條之約定,系爭工程應於開工之日
起210個工作天完工,亦即全部系爭工程應於102年8月7
日完工。詎反訴被告竟遲延至103年8月13日才完工,遲
延完工之天數高達104天。
⑵反訴被告雖提出原證四之完工結算書(補字卷第57頁背
面)主張其未遲延完工,惟該完工結算書記載「如期完
工」等字樣,僅係確認反訴被告於103年8月13日完工,
並非反訴原告認定其未逾期完工。
⑶反訴被告雖抗辯依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2月18日南
市工管二字第1060166380號函文可知系爭工程係由反訴
原告聲請竣工展期,足認反訴原告同意反訴被告延長工
期云云,惟上開函文檢附之施工管理登錄表上並無反訴
原告公司之大小章,是該函覆與書面不符。又縱施工管
理登錄表為真,然此亦僅係因反訴被告逾期完工,為避
免建造執照逾期違法,而由反訴原告於行政管理上所作
之展期申請,但並不能等同反訴原告就系爭工程有同意
反訴被告展期。
⑷反訴被告另抗辯系爭工程期限應扣除雨天、國定假日云
云,惟雨天非必均需停工,反訴被告提出之原證八所記
載雨天之下雨量極少,是否有停工之必要,自應由反訴
被告提出工程日報表為證。此外,反訴被告抗辯工程期
限應扣除自103年3月17日申請使用執照起至103年4月15
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期云云,然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
條之約定,雙方約定須扣除之工程日期應係指反訴被告
並無逾期完工之情況下始得扣除,況兩造之合約並無於
工程會議上提出要扣除之工期,是反訴被告之抗辯顯無
理由。
⒉系爭工程逾期完工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反訴原告:
⑴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係約定由反訴被告採購磁磚(補
字卷第54頁背面),反訴原告否認兩造合意變更由反訴
原告採購。
⑵縱兩造合意變更由反訴原告採購,然依反訴原告與訴外
人綋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綋郡公司)簽訂之合約書,
足證反訴原告於102年4月1日即已向訴外人綋郡公司購
磁磚,係因反訴被告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訴外人綋郡公
司僅能配合反訴被告之工程進度分批將磁磚送至工地;
另訴外人綋郡公司最後1次送貨之時間為103年1月6日,
惟反訴被告竟遲延至103年8月13日才完工,兩者時間間
隔7個多月,益證反訴被告主張其延誤工期係因反訴原
告延滯訂購磁磚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⒊
綜上所述,反訴被告確有嚴重延誤工期之情事,依系爭第
1、2份工程合約書第23條「逾期罰款:乙方如不依照契約
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的日數,賠償甲方損失,按結算
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逾期罰款。」之約定,則就反訴被告遲
延工程之日數,應按日依結算總價千分1之計算逾期罰款
,因兩造就系爭工程款尚未完成結算,故反訴原告爰先依
兩造合約書所定工程總價8,850萬元計算,請求反訴被告
應賠償反訴原告9,204,000元。
⒋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9,204,000元。
㈡反訴被告答辯:
⒈反訴被告並無逾期完工:
⑴兩造簽訂之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雖約定施工期限(210
工作天),然系爭工程
嗣經反訴原告申請變更設計,並
另簽訂系爭第2 份工程合約書,故系爭第1、2份工程合
約書之完工日期應分開計算(即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
書之工作天均為210日,總數應為420天)。本件反訴被
告就系爭工程係於103年8月13日完工,足證系爭工程均
未超過總數420工作天而無逾期完工之情。
⑵再者,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2月18日南市工管二字
第1060166380號函文可知系爭工程係由反訴原告聲請竣
工展期,足認反訴原告同意反訴被告延長工期。又依工
程合約書之約定,反訴原告應扣除自103年3月17日申請
使用執照起至103年4月15日核發使用執照止之日期,且
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條工程期限亦有明確約定系爭工程
之工作天應扣除雨天、勞動節等節日,反訴原告漏未扣
除逕而主張反訴被告逾期完工,顯無理由。
⑶另兩造於102年5月9日簽訂系爭第2份工程合約書,嗣反
訴原告因發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算錯誤,乃於102
年9月11日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
設計,且遲至102年11月7日方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
(101)南工造字第00000-00號建造執造,因第1、2期
工程為同一使用執造,需配合二期工程完工方得申請使
用執造,故於103年8月13日經由反訴原告驗收合格後,
簽署完工結算證明書,而依該完工結算證明書內容記載
:「使照號碼:(103)南工使字第01292號:台南市○
○區○○里○鄰○○○路○號興建工程,…,依現況完工
驗收點交,全部結算完成並如期完工。特此證明」等語
,可知反訴原告已明示使照號碼(103)南工使字第000
00號工程如期完工,
益徵反訴原告先前認定反訴被告並
無逾期完工,否則反訴原告為何於此份完工合約書蓋章
?
⒉若本院認定反訴被告逾期完工,則該逾期完工之事由亦非
可歸責於反訴被告:
⑴系爭工程因反訴原告多次更改建築設計圖面,並送請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聲請變更建築執照,致系爭工程於103
年8月13日完工結算,此觀103南工使字第01292號臺南
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其中建造欄位建照號碼(101)
南工造字第00000-0號,發照日期為102年11月7日即明
。是系爭工程經反訴原告辦理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
工務局遲至102年11月7日核發建築執照,則反訴被告如
何能於102年8月7日完工?故系爭工程逾期完工非可歸
責於反訴被告。
⑵又兩造於101年7月24日簽署第1份工程合約書,係以取
得使用執照作為完工驗收之前提,系爭工程乃因反訴原
告遲至102年間增建B棟鋼骨廠房及污水處理池,為求便
利,而以原先101南工造字第2074號建造執造申請第1次
變更設計,並於103年4月15日取得使用執照,此乃可歸
責反訴原告致延後取得使用執照之時間。
⑶另系爭工程項次31外牆1:3水泥打底貼二丁掛磁磚、工
程項次32外牆1:3水泥粉光刷外牆塗料,原約定由反訴
被告採購,嗣兩造合意變更由反訴原告自行採購,因反
訴原告遲未將瓷磚及塗料送至案場,同致工期遲延,此
部分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之事由。
⑷綜上所述,系爭工程於103年8月13日完工乃可歸責於反
訴原告之事由所致,與反訴被告無關,故反訴原告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並無理由。
⒊並聲明:
⑴反訴
原告之訴駁回。
⑵如受不利之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
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於101年3月26日以起造人名
義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於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上新建「C-1-工廠,附屬空間:辦公司
、員工宿舍,層棟戶數:地上3層,1幢1棟1戶」等建物之
建造執照,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1年6月5日核發(101
)南工造字第02074號建造執照後,被告於101年7月24日
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簽訂「品億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廠辦新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1份契約),約定
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系爭土地上之廠辦新建工程,雙方並
約定工程總價為8,000萬元(被告已依約給付8,000萬元)
。
⒉因被告就系爭工程欲增建B棟鋼骨廠房及汙水處理池,故
兩造於102年5月9日簽訂「品億生物刻記有限公司B棟鋼骨
廠房、廢水池新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2份契約),
雙方約定該工程總價為850萬元,並由被告向臺南市政府
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1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
局於102年7月29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
執照(其上記載:「建物主要用途為C-2作業廠房,層棟
戶數:地上3層2幢2棟1戶」;附表加註事項並載明:「⒑
變更項目6:增加B棟及汙水處理池。⒒工程進度:本案A
棟三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處尚未動工」)。嗣被
告發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算錯誤,復於102年9月11日
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經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年11月7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
0000-0號建造執照(附表加註事項載明:「⒑變更項目6
:變更張數1/35、2/35、4 /35、5/35、8/35、9/35、18/
35、25-2/35、35-1/35,共9張。⒒工程進度:本案A棟三
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處尚未動工」),嗣被告已
依約給付850萬元。
⒊兩造另就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工程達成追加減工程之
合意,並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廖書涵或其母林秋梅於原證
三部分之變更設計週報表格上簽名(關於追加減工程之細
目詳如原證三變更設計週報表格、原證七追加報價單及追
減報價單所示,其中被告爭執如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
目暨金額;另被告不爭執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
然爭執其追加減金額)。
⒋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之條款均約定如下:
⑴第2條工程期限,第1項約定:乙方(即原告)應於取得
水電消防電信等合格證後,次日報開工並開始計算工期
,全部工程應於開工之日起(210工作天)完工。(雨
天,元旦,1/5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不算
工作天。農曆新年除夕6天不計工作天)…。
⑵第3條工程結算:本工程之竣工結算按合約總價結算,
如有變更設計時,變更部份依合約單價計算增減數量金
額,合約上沒有的項目依甲(即被告)乙雙方另行議定
之。
⑶第23條逾期罰款:乙方如不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
按逾期的日數,賠償甲方損失,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
算逾期罰款。
⒌兩造對附表一編號⒈至編號⒚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暨金額
(合計4,334,830元)、附表一編號⒛至編號所示之追
減工程項目暨金額(合計1,057,648元)均不爭執,且被
告對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不爭執(僅爭執追加減
金額)。
⒍系爭工程於101年10月3日開工,總工程於103年7月30日驗
收,於103年8月13日復驗後經兩造簽立完工結算證明書,
並於其上記載:「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品億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位於台南市○○區○○段○○○○○○○○○號,
建照號碼:(101)南工造字第02074號;使照號碼:(10
3)南工使字第01292號;台南市○○區○○里○鄰○○○
路○號興建工程,建築設計圖說修改或與圖面不符部份,
依現況完工驗收點交,全部結算完成並如期完工。」等語
(原證四;補字卷第57頁背面)。
⒎被告對原證三變更設計週報表格(補字卷第36-56頁背面
),除爭執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
期後側圍牆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第37頁「一期戶外地
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
割」、第39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
第41頁背面「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補貼磁
磚」之變更設計週報表格之形式上真正外,對其餘變更設
計週報表格之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
㈡兩造之爭執事項:
⒈本訴部分: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追加減工程款3,763,540元,
有無理由?
⑴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
牆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第37頁「一期戶外地坪粉光
、地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
、第39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第4
1頁背面「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補貼磁
磚」之變更設計週報表格,是否真正?
⑵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是否為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
書已約定之項目,非被告所要求變更追加而不應列入追
加款項?
①附表二編號⒈增設驗收用植草磚部分,是否係為應付
消防驗收檢查,於檢查完畢後即搬離,而不應計入計
價範圍?
②附表二編號⒉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
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部分,是否為工程合
約書已約定之項目?
③附表二編號⒊部分內牆1:3水泥粉光+內牆刷水性水
泥漆標單數量不足部分,是否應由原告自行吸收缺少
部分?
④附表二編號⒋、⒌、⒍部分,是否為設計圖上本應有
之設計,而原告若未估算,是否應由原告自行吸收?
⑤附表二編號⒎增設污水放流井部分,是否為原告於水
電工程估價單上已有估算之項目(補字卷第30頁背面
項目5污水連結口),而不屬於追加項目?
⑶被告主張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之追加減金額應
分別如下,有無理由?
①附表三編號⒈「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牆
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追加金額267,460元部分:原
告所提追加數量是否有誤,面積數量應為138平方公
尺,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214,590元?
②附表三編號⒉「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樘」追加
金額25,000元部分:此項目是否應扣除原工程合約書
所載KW1鋁固定窗80*110兩樘之款項4,796元,而應更
正追加金額為20,204元?原告主張此部分之追加金額
係經兩造協調後之金額,是否有據?
③附表三編號⒊「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
」追加金額88,544元部分:此項項目之實際工資是否
為12,500元、價差8,948元(合計21,448元),而應
更正追加金額為21,448元?
④附表三編號⒋「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廠區廚房
窗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追加金額77,593元部分
:原告就此追加工程項目於追加報價單之登載是否有
錯誤,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61,468元?
⑤附表三編號⒌「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
補貼磁磚」追加金額9,400元部分:此項目實際泥做
工、磁磚工等是否皆僅需各一工,並非原告所載之兩
工,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4,700元?
⑥附表三編號⒍「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設管道間
砌磚牆」追加金額180,469元部分:此項目施做工程
所需各細項之實際追加數量是否為住家隔間砌1/2B
磚牆數量為61.27、管道間砌1/2B磚牆數量為36.4、
內牆1:3水泥粉光批土刷水性水泥漆數量為112.58,
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109,483元?
⑦附表三編號⒎「磁磚追減」追減金額619,865元部分
:原告所列之單價是否非依原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
計列(補字卷第13頁肆裝修工程項次7.1、8.1、9.1
、10.1)?其以面積方式計算磁磚數量是否亦不正確
?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1,001,112元?
⑧附表三編號⒏「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單、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材質變更追加減」追減金
額48 5,386元部分:原告所提各細項單價是否非依原
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計列(補字卷第13頁背面項次
20、24),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746,790元?
⑨附表三編號⒐「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期油漆取
消不做」追減金額193,010元部分:原告所提「二期
裝修廠房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二期裝修廠
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項目單價是否非依原始
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計列(補字卷第15頁背面項次21
、第16頁項次10),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360,469元
?
⑩附表三編號⒑「1樓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EPOX
Y」之金額係387,600元或424,150元?
⒉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第23
條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9,204,000元,有無理
由?
⑴反訴被告是否逾期完工?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之工
作天應為210天或420天?原證四之完工結算書(補字卷
第57頁背面)是否足以證明反訴被告未逾期完工?
⑵若反訴被告逾期完工:
①該逾期完工之事由是否可歸責於反訴被告?
②該逾期完工之事由是否可歸責於反訴原告?即系爭第
1份合約原約定由反訴被告採購磁磚(補字卷第54頁
背面),嗣兩造是否合意變更為由反訴原告採購?反
訴原告是否延滯提供該磁磚?延滯之時間為何?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本訴部分: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追加減工程款3,763,540元,有無
理由?
⒈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牆
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第37頁「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
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第39
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第41頁背面
「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補貼磁磚」之變更
設計週報表格,原告並未能舉證其為真正: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為真正(最高法院89年度
台
上字第280號民事
裁判)。而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
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
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
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而言。必有
形式上證據力之文書,始有證據價值可言(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16 45號裁判
參照)。
易言之,當事人提
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上
之
形式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
者,始有實質證據力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1233號裁判參照)。
⑵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
牆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第37頁「一期戶外地坪粉光
、地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
、第39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之變
更設計週報表格,其上雖均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母親林
秋梅之簽名,然被告爭執該簽名旁原有打叉,嗣卻遭立
可白塗改,而爭執該文書形式上之真正,此有前開表格
之彩色照片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108-109頁),
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然
原告就此卻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是被告爭執前開文書之
真正,應
堪憑採。
⑶另補字卷第41頁背面「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
封閉補貼磁磚」部分,被告爭執林秋梅簽名時為本院卷
第109頁下方之照片所示(即並未加註手寫文字),原
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林秋梅簽名時該手寫文字即已存在,
是自亦
難認該補字卷第41頁背面之文書為真正。
⒉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並非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已
約定之項目,而係被告所要求變更追加而應列入追加款項
:
⑴附表二編號⒈增設驗收用植草磚部分:被告雖辯稱此係
為應付消防驗收檢查,於檢查完畢後即搬離,而不應計
入計價範圍云云,然被告既不爭執原告有施作此項目,
又未能舉證證明係原告搬走該物品,是被告抗辯此項目
不應列入追加款云云,自非可採。
⑵附表二編號⒉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外
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部分:被告雖抗辯此項目
為工程合約書已約定之項目云云,然被告並未能具體指
出工程合約書中之何約定項目中已包括此項目之施作,
是被告抗辯此項目不應列入追加款云云,亦非可採。
⑶附表二編號⒊部分內牆1:3水泥粉光+內牆刷水性水泥
漆標單數量不足部分:被告辯稱因系爭契約為總價承攬
,故原告得標後,應由原告自行吸收缺少部分云云,然
系爭合約第3條係約定:「結算:本工程之竣工結算按
合約總價結算,如有變更設計時,變更部份依合約單價
計算增減數量金額,合約上沒有的項目依甲(即被告)
乙雙方另行議定之。」是兩造既未明文約定數量不足部
分應由原告自行吸收,並約定有變更設計時,變更部份
依合約單價計算或另行議定,是被告抗辯原告應自行吸
收此部分云云,亦非可採。
⑷附表二編號⒋、⒌、⒍部分:被告辯稱此項目為設計圖
上本應有之設計,而原告未估算,應由原告自行吸收云
云,然依前所述,系爭合約雖是約定總價結算,然另約
定若有變更設計或合約上未約定之項目,仍應計價,已
如前述,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⑸附表二編號⒎增設污水放流井部分:被告辯稱此項目為
原告於水電工程估價單上已有估算之項目(補字卷第30
頁背面項目5污水連結口),而不屬於追加項目云云,
然為原告所否認,本院審酌此項目與污水連結口之名稱
並不相同,被告復未舉證證明此項目係包括於污水連結
口之項目內,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難憑採。
⒊被告主張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之追加減金額應分
別附表三「被告抗辯之追加減金額」欄所示,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⑴附表三編號⒈「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牆地
坪變更設置植草磚」追加金額267,460元部分(補字卷
第36背面):被告辯稱原告所提追加數量有誤,面積數
量應為138平方公尺,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214,590元等
語,雖為原告所否認,然此項之表格,原告並未能舉證
證明為真正,已如前述,是被告辯稱此面積數量應為13
8平方公尺,追加金額應為214,590元,尚堪憑採。
⑵附表三編號⒉「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樘」追加金
額25,000元部分:被告雖辯稱此項目應扣除原工程合約
書所載KW1鋁固定窗80*110兩樘之款項4,796元,而應更
正追加金額為20,204元云云,然原告主張此部分之追加
金額係經兩造協調後之金額,並提出被告不爭執真正之
表格為證,而該表格之真正既為被告所不爭執,則
觀諸
該表格已將「4796」部分刪除,並把追加金額「20204
」打,僅留「複價25000」,是被告所辯,
尚難憑採
。
⑶附表三編號⒊「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
追加金額88,544元部分:被告辯稱此項項目之實際工資
為12,500元、價差8,948元(合計21,448元),而應更
正追加金額為21,448元等語,雖為原告所否認,然原告
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提出之表格為真正,已如前述,是
被告所辯,尚堪憑採。
⑷附表三編號⒋「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廠區廚房窗
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追加金額77,593元部分:被
告辯稱原告就此追加工程項目於追加報價單之登載有錯
誤,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61,468元等語,雖為原告所否
認,然觀諸兩造所不爭執真正之該表格記載,最後之金
額為61,468元,是被告辯稱此項目之追加款應更正為61
,468元,應為可採。
⑸附表三編號⒌「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補
貼磁磚」追加金額9,400元部分:被告辯稱此項目實際
泥做工、磁磚工等是否皆僅需各一工,並非原告所載之
兩工,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4,700元等語,雖為原告所
否認,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該表格之真正,已如前述
,是被告所辯,尚堪憑採。
⑹附表三編號⒍「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設管道間砌
磚牆」追加金額180,469元部分:被告辯稱此項目施做
工程所需各細項之實際追加數量為住家隔間砌1/2B磚牆
數量為61.27、管道間砌1/2B磚牆數量為36.4、內牆1:
3水泥粉光批土刷水性水泥漆數量為112.58,而應更正
追加金額為109,483元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
既不爭執該表格之真正,復未舉證證明其前開所辯,其
所辯自非可採。
⑺附表三編號⒎「磁磚追減」追減金額619,865元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所列之單價非依原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
計列(補字卷第13頁肆裝修工程項次7.1、8.1、9.1、
10.1),且面積方式計算磁磚數量亦不正確,而應更正
追減金額為1,001,112元等語,雖為原告所否認,然原
告既未能證明該表格之真正(被告簽名加註:有爭議議
價處理),亦未舉證證明其磁磚數量面積之計算無誤,
是被告辯稱追減金額應為1,001,112元,尚堪憑採。
⑻附表三編號⒏「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單、雙
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材質變更追加減」追減金額
485,386元部分:被告辯稱原告所提各細項單價並非依
原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計列(補字卷第13頁背面項次
20、24),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746,790元等語,雖為
原告所否認,然原告所提出之表格既未經被告簽認,復
未具體說明依據並計算系爭追減項目之金額,是被告所
辯,尚堪憑採。
⑼附表三編號⒐「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期油漆取消
不做」追減金額193,010元部分:被告辯稱原告所提「
二期裝修廠房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二期裝修
廠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項目單價非依原始工程
合約書所載單價計列(補字卷第15頁背面項次21、第16
頁項次10),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360,469元等語,雖
為原告所否認,然原告所提出之表格既未經被告簽認,
復未具體說明依據並計算系爭追減項目之金額,是被告
所辯,尚堪憑採。
⑽附表三編號⒑「1樓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EPOXY
」之金額係387,600元或424,150元:原告所提出此項目
追減表格上記載追減金額為424,150元,非387,600元,
,此追減金額與被告抗辯之追減金額相同,是被告所辯
尚堪憑採。
⒋綜上,如附表一所示兩造不爭執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
追加減工程項目及金額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2,853,032
元;而如附表二所示之項目,被告雖抗辯非屬變更追加工
程云云,然被告既不爭執原告確有施作該等項目之工程,
又未能舉證證該等項目係包括在原契約範圍內,是被告自
應給付原告1,560,303元;另如附表三所示之項目,被告
抗辯追加減工程項目之金額有誤部分,已分述如前,是被
告應給付原告-1,600,696元(計算式:214,590 +25,000
+21,448+61,468+4,700+180,469-1,001,112-746,790
-360,469=-1,600,696;編號10部分因已列入附表一計算
,附表三中不重複計算。)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5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追加
減工程款2,812,6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
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
遲
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
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本訴原告勝訴部份,合於
法律規定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而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㈡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第23條
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9,204,000元,有無理由?
⒈反訴被告並未逾期完工:
⑴按解釋契約,固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
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
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
,本於
經驗法則及
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
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
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
,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
其真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判決參照)。
⑵反訴原告雖主張兩造簽訂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均
係約定自兩造101年7月24日第1份契約申報開工日開始
計算工期,全部工程應於開工之日起210個工作天完工
,此210個工作天包含第2份契約施工期間(2份契約使
用同一建造執照,第2份契約並未另外申報開工日),
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係於101年10月3日申報開工,系爭
工程應於102年8月7日完工,反訴被告竟延至103年8月
13日才完工,遲延完工之天數達104天云云。然查,兩
造簽訂第2份契約後,反訴原告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
理建造執照第1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
年7月29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執照
(其上記載:「建物主要用途為C-2作業廠房,層棟戶
數:地上3層2幢2棟1戶」;附表加註事項並載明:「⒑
變更項目6:增加B棟及汙水處理池。⒒工程進度:本案
A棟三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處尚未動工」),其
後反訴原告發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算錯誤,復於
102年9月11日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2次
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年11月7日核發(
101)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執照(附表加註事項載
明:「⒑變更項目6:變更張數1/35、2/35、4 /35、5/
35、8/35、9/35、18/ 35、25-2/35、35-1/35,共9張
。⒒工程進度:本案A棟三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
處尚未動工」),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顯見
主管
機關於102年7月29日、11月7日核發變更設計後之建造
執照時,兩造間之第2份契約之施工項目均尚未動工,
則反訴被告如何於第1次變更設計之建照核發(102年7
月29日)後不到10日之時間,或於第2次變更設計之建
照核發(102年11月7日)前之102年8月7日完工?是反
訴被告主張系爭工期應為420天,
尚非無憑。
⑶又系爭工程於103年8月13日復驗後經兩造簽立完工結算
證明書,其上記載:「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
品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於台南市○○區○○段○○○○○○
○○○號,建照號碼:(101)南工造字第02074號;使照
號碼:(103)南工使字第01292號;台南市○○區○○
里○鄰○○○路○號興建工程,建築設計圖說修改或與圖
面不符部份,依現況完工驗收點交,全部結算完成並如
期完工。」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該結算證明書既明載
反訴被告「如期完工」,益徵反訴被告主張其並未逾期
完工為可採。
⑷況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條之約定,工程期限得扣除雨
天及使用執照送件申請日起至取得使用執照日止,是反
訴被告主張工程期限應扣除自103年3月17日申請使用執
照起至103年4月15日核發使用執照止之日期及原證8所
示之雨天(本院卷第83-85頁)共161日,亦非無憑,是
系爭工期縱為210日,於扣除前開
期日後,亦無反訴原
告所主張之逾期104天之情事。
⒉縱反訴被告有逾期完工之情事,亦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
查兩造簽訂之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雖約定施工期限為210
工作天,然系爭工程因經反訴原告申請變更設計,兩造並
於102年5月9日另簽訂系爭第2份契約,並由反訴原告向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1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
政府工務局於102年7月29日核發建造執照,嗣反訴原告發
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算錯誤,復於102年9月11日向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
政府工務局於102年11月7日核發建造執照,已如前述,是
系爭工程既係因反訴原告之變更設計,致主管機關遲至
102年11月7日始核發定案之建築執照,則反訴被告如何能
於反訴原告主張之102年8月7日完工?是反訴被告抗辯系
爭工程逾期完工非可歸責於己,亦堪憑採。
⒊綜上,反訴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反訴被告有可歸責之逾期
完工情事,從而,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
書第23條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9,204,000元,
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結果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
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訴原告之訴為一部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原
告之反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90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一:兩造不爭執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追加減工程項目及
金額部分
┌──┬──────────────┬──────────┬──────────┐
│編號│ 追加減工程項目 │追加減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 │
├──┼──────────────┼──────────┼──────────┤
│ ⒈ │1F、2F、3F廠區天花板追加粉光│1,366,638元 │補字卷第37頁背面 │
│ │及水性水泥漆 │ │ │
├──┼──────────────┼──────────┼──────────┤
│ ⒉ │1F追加135*135固定鋁百葉窗一 │17,092元 │補字卷第38頁 │
│ │樘+85*57固定鋁百葉窗三樘 │ │ │
├──┼──────────────┼──────────┼──────────┤
│ ⒊ │1F、2F、3F追加135*135固定鋁 │49,980元 │補字卷第39頁背面 │
│ │窗+藍半反玻璃共9樘 │ │ │
├──┼──────────────┼──────────┼──────────┤
│ ⒋ │二期外牆彩色鋼板變更設計,東│202,538元 │補字卷第40頁 │
│ │西側改為與屋面烤漆鋼板相同 │ │ │
│ │含隔熱材質 │ │ │
├──┼──────────────┼──────────┼──────────┤
│ ⒌ │窗台安裝印度黑崗石 │51,166元 │補字卷第40頁背面 │
├──┼──────────────┼──────────┼──────────┤
│ ⒍ │依業主指示冷氣管路變更打鑿、│2,500元 │補字卷第42頁 │
│ │水電管路修復 │ │ │
├──┼──────────────┼──────────┼──────────┤
│ ⒎ │正面圍牆增設990CM寬車道出入 │38,000元 │補字卷第42頁背面 │
│ │口一處及伸縮門一樘 │ │ │
├──┼──────────────┼──────────┼──────────┤
│ ⒏ │正面鐵捲門出入口平台左側增設│12,601元 │補字卷第43頁 │
│ │階梯 │ │ │
├──┼──────────────┼──────────┼──────────┤
│ ⒐ │一期原設計為排水明溝變更為排│425,895元 │補字卷第43頁背面 │
│ │水暗溝,二期追加排水暗溝 │ │ │
├──┼──────────────┼──────────┼──────────┤
│ ⒑ │二期基地內之廁所未列入標單進│34,520元 │補字卷第44頁 │
│ │行增列 │ │ │
├──┼──────────────┼──────────┼──────────┤
│ ⒒ │正面鐵捲門出入口平台增大至 │41,506元 │補字卷第44頁背面 │
│ │2.5M及增設斜坡 │ │ │
├──┼──────────────┼──────────┼──────────┤
│ ⒓ │鋼構雨批變更追加(中止) │139,303元 │補字卷第45頁 │
├──┼──────────────┼──────────┼──────────┤
│ ⒔ │鍋爐區地坪增高 │36,579元 │補字卷第45頁背面 │
├──┼──────────────┼──────────┼──────────┤
│ ⒕ │一樓地坪夾層走道地坪增設地板│55,186元 │補字卷第46頁 │
│ │漆 │ │ │
├──┼──────────────┼──────────┼──────────┤
│ ⒖ │二期基地內增設雨水回收池 │424,345元 │補字卷第46頁背面 │
├──┼──────────────┼──────────┼──────────┤
│ ⒗ │二期廢水池增高達4.3M │791,626元 │補字卷第47頁 │
├──┼──────────────┼──────────┼──────────┤
│ ⒘ │二期鋼柱柱頭增設鋼筋續接器母│46,000元 │補字卷第50頁 │
│ │頭 │ │ │
├──┼──────────────┼──────────┼──────────┤
│ ⒙ │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可耐 │552,000元 │補字卷第51頁背面 │
│ │推高機輾壓) │ │ │
├──┼──────────────┼──────────┼──────────┤
│ ⒚ │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47,355元 │補字卷第53頁背面 │
│ │單、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 │ │
│ │材質變更追加減 │ │ │
├──┼──────────────┼──────────┼──────────┤
│ ⒛ │電梯+通風扇追減 │-1,035,726元 │補字卷第55頁背面 │
├──┼──────────────┼──────────┼──────────┤
│ │施工圖說與合約標單數量不符部│-21,922元 │補字卷第48頁背面-49 │
│ │分 │ │頁背面 │
├──┼──────────────┼──────────┼──────────┤
│ │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 │-424,150元 │補字卷第56頁 │
│ │EPOXY │(原告提出之追減報價│ │
│ │ │上記載追減金額為424,│ │
│ │ │150元,非387,600元,│ │
│ │ │此追減金額與被告抗辯│ │
│ │ │之追減金額相同) │ │
└──┴──────────────┴──────────┴──────────┘
附表二:被告抗辯屬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已約定之項目、非屬
變更追加工程部分
┌──┬──────────────┬──────────┬──────────┐
│編號│ 追加工程項目 │追加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
├──┼──────────────┼──────────┼──────────┤
│ ⒈ │配合使用執照請領增設驗收用植│140,000元 │補字卷第36頁 │
│ │草磚 │ │ │
├──┼──────────────┼──────────┼──────────┤
│ ⒉ │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面切割,│30,297元 │補字卷第37頁 │
│ │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 │ │
│ │坪切割 │ │ │
├──┼──────────────┼──────────┼──────────┤
│ ⒊ │內牆1:3水泥粉光+內牆刷水性 │570,975元 │補字卷第48頁 │
│ │水泥漆標單數量不足 │ │ │
├──┼──────────────┼──────────┼──────────┤
│ ⒋ │1、2F排煙口打石破碎及殘材清 │18,500元 │補字卷第51頁 │
│ │理 │ │ │
├──┼──────────────┼──────────┼──────────┤
│ ⒌ │消防檢查使照請領必須施作但估│118,800元 │補字卷第52頁背面 │
│ │價單估漏 │ │ │
├──┼──────────────┼──────────┼──────────┤
│ ⒍ │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627,164元 │補字卷第53頁 │
│ │單、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兩造就此追加工程項│ │
│ │材質變更追加減 │目議價後之金額為674,│ │
│ │ │519元,其中47,355元 │ │
│ │ │被告不爭執,但爭執其│ │
│ │ │餘627,164元為原工程 │ │
│ │ │合約已約定之項目。)│ │
├──┼──────────────┼──────────┼──────────┤
│ ⒎ │增設污水放流井 │54,567元 │補字卷第54頁 │
└──┴──────────────┴──────────┴──────────┘
附表三:被告抗辯追加減工程項目之金額有誤部分
┌──┬──────────────┬─────┬─────┬─────────┐
│編號│ 追加減工程項目 │原告主張之│被告抗辯之│證據資料 │
│ │ │追加減金額│追加減金額│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⒈ │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267,460元 │214,590元 │補字卷第36頁背面 │
│ │圍牆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 │ │ │ │
├──┼──────────────┼─────┼─────┼─────────┤
│ ⒉ │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樘 │25,000元 │20,204元 │補字卷第38頁背面 │
├──┼──────────────┼─────┼─────┼─────────┤
│ ⒊ │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 │88,544元 │21,448元 │補字卷第39頁 │
│ │鋁門 │ │ │ │
├──┼──────────────┼─────┼─────┼─────────┤
│ ⒋ │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廠區│77,593元 │61,468元 │補字卷第41頁 │
│ │廚房窗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 │ │ │
├──┼──────────────┼─────┼─────┼─────────┤
│ ⒌ │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 9,400元 │4,700元 │補字卷第41頁背面 │
│ │封閉補貼磁磚 │ │ │ │
├──┼──────────────┼─────┼─────┼─────────┤
│ ⒍ │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設管 │180,469元 │109,483元 │補字卷第47頁背面 │
│ │道間砌磚牆 │ │ │ │
├──┼──────────────┼─────┼─────┼─────────┤
│ ⒎ │磁磚追減 │-619,865元│-1,001,112│補字卷第54頁背面 │
│ │ │ │元 │ │
├──┼──────────────┼─────┼─────┼─────────┤
│ ⒏ │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485,386元│-746,790元│補字卷第55頁 │
│ │單、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 │ │ │
│ │材質變更追加減 │ │ │ │
├──┼──────────────┼─────┼─────┼─────────┤
│ ⒐ │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期油│-193,010元│-360,469元│補字卷第56頁背面 │
│ │漆取消不做 │ │ │ │
├──┼──────────────┼─────┼─────┼─────────┤
│ ⒑ │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 │-387,600元│-424,150元│補字卷第56頁 │
│ │EPOXY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