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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榕芝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品億生物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涵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0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 ,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又反 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 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 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 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件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同一基礎事實(即同一 契約)提起反訴,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符合前開提起反訴 之要件,又無不得提起反訴之情況,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起訴主張: ⒈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26日以起造人名義向臺南市政府工務 局申請在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 新建「C-1-工廠,附屬空間:辦公司、員工宿舍,層棟戶 數:地上3層,1幢1棟1戶」等建物之建造執照,經臺南市 政府工務局於101年6月5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0000 號建造執照後,被告於101年7月24日與原告簽訂「品億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1份契 約),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系爭土地上之廠辦新建工 程,雙方並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 原告均依約施工,被告亦已給付8,000萬元。嗣因被告有 意增建B棟鋼骨廠房及污水處理池,兩造遂復於102年5月9 日簽訂「品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B棟鋼骨廠房、廢水池新 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2份契約),雙方並約定工程 總價為850萬元,然因被告考量申請使用執照不易,乃以 原先(101)南工造字第02074號建造執造申請第1次變更 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年7月29日核發(101) 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執照(其上記載:「建物主要 用途為C-2作業廠房,層棟戶數:地上3層2幢2棟1戶」; 附表加註事項並載明:「⒑變更項目6:增加B棟及汙水處 理池。⒒工程進度:本案A棟三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 水處尚未動工」)。其後被告發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 算錯誤,復於102年9月11日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 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年11月7 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執照(附表加註 事項載明:「⒑變更項目6:變更張數1/35、2/35、4/35 、5/35、8/35、9/35、18/35、25-2/35、35-1/35,共9張 。⒒工程進度:本案A棟三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處 尚未動工」)。又兩造就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工程達 成追加減工程之合意,並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廖書涵或其 母林秋梅於原證三部分之變更設計週報表格上簽名,而原 告完成系爭工程後,被告於103年7月30日進行驗收,並於 103年8月13日進行工程復驗後,由兩造簽立完工結算證明 書。詎被告藉故刁難拒絕給付工程款,並於104年5月25日 再次通知原告就系爭工程尚有10個未完工之項目,然原告 於完成上開未完工項目後,業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廖書涵 於104年6月19日驗收工程合格後於文件上簽名為證。嗣原 告於104年7月1日向被告報價請領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 追加減工程之工程款,經原告核算後,總計應追加金額為 6,521,677元、應追減金額為2,758,137元,是系爭第1份 工程合約書之追加工程款扣除追減工程款後,被告尚應給 付原告3,763,540元(6,521,677-2,758,13=3,763,540元 ),豈料被告仍藉詞刁難,拒絕給付上開工程款,屢經原 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⒉經比對上開3份建造執造及2份工程合約書可知,兩造簽署 2份承攬工程合約書之內容並不相同,第2期工程乃指增建 B棟及污水處理池,原先第1期工程合約書內並無第2期工 程內容,是若系爭2份工程合約書係指同一工程,兩造又 何必另訂工程合約書並約定工程款項?況依被告所提原告 請款單之請款項目區分為第1期驗收工程款4,000,000元及 第2期驗收工程款425,000元,足見系爭2份工程合約書為 兩個不同之工程,被告一再辯稱第1、2期工程係屬同一工 程,實不足採信。 ⒊又關於原證三變更設計週報表格、原證七追加報價單及追 減報價單所列之追加減工程細目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其中原告對附表一編號⒈至編號⒚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 暨金額(合計4,334,830元)、附表一編號⒛至編號所 示之追減工程項目暨金額(合計1,057,648元)均不爭執 ;而針對被告爭執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暨金額部分 、被告同意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然爭執其追加 減金額部分,原告表示意見如下: ⑴被告雖抗辯附表二追加工程項目係屬系爭第1份工程合 約書已約定之項目、非屬變更追加工程部分云云,然此 部分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又附表二編號⒈、⒌、⒎部 分係為配合消防檢查及被告請領使用執照之故,而於嗣 後增加之工程款項,故由此足證附表二部分非屬系爭第 1份工程合約書已約定之項目。 ⑵被告不爭執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然爭執其追 加減金額部分: ①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⒈「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 後側圍牆內地坪變更增設植草磚」追加金額應由267, 460元更正為214,590元部分:被告應舉證證明如何計 算面積數量應為138平方公尺之依據。 ②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⒉「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 樘」追加金額應由25,000元更正為20,204元部分:此 部分係經兩造協調後之金額。 ③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⒊「D14(2F+3F)門+窗,改為落 地鋁門」追加金額應由88,544元更正為21,448元部分 :被告應舉證證明為何實際應為工資12,500元、價差 8,948元之依據。 ④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⒋「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 廠區廚房窗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追加金額應由 77,593元更正為61,468元部分:原告就此項目之追加 報價單登載並無錯誤。 ⑤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⒌「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 煙口封閉補貼磁磚」追加金額應由9,400元更正為4,7 00元部分:被告應舉證證明實際泥做工、磁磚工皆僅 需各一工之依據;又倘若被告對於前開施作工人數有 所爭執,為何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變更設計週報表格 簽名,同意列為追加變更項目,足證被告亦同意列入 追加項目。 ⑥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⒍「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 設管道間砌磚牆」追加金額應由180,469元變更為109 ,483元部分:被告應舉證證明關於施工工程所需各細 項之實際追加數量(住家隔間砌1/2B磚牆數量為61.2 7、管道間砌1/2 B磚牆數量為36.4、內牆1:3水泥粉 光批土刷水性水泥漆數量為112.58)如何計算之依據 。 ⑦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⒎「磁磚追減」追減金額應由61 9,865元更正為1,001,112元部分:被告應舉證證明原 告計算磁磚數量面積錯誤之依據。又原始工程合約書 肆裝修工程項次7.1「地坪貼30*30石英磚單價511元 」、8.1「地坪貼80*80拋光石英磚單價655元」、9.1 「地坪貼60*60石英磚單價559元」、10.1「地坪貼30 *60石英磚單價511元」(補字卷第13頁),是原告所 列之單價確實係依原始工程合約書所載之單價計列。 ⑧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⒏「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 增設單、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材質變更追加減 」追減金額應由485,386元更正為746,790元部分:追 加減項目單價均係依原始工程合約單價計算,並無錯 誤。 ⑨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⒐「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 期油漆取消不做」追減金額應由193,010元更正為360 ,469元部分:追加減項目單價均係依原始工程合約單 價計算,並無錯誤。 ⑩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⒑「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 追減EPOXY」追減金額應由387,600元更正為424,150 元部分:此部分為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其單價為45 6元(原始單價499-粉光43=456),並無違誤。 ⒋並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763,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則以: ⒈被告與原告簽訂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後,已陸續給付 原告8,850萬元(8,000萬元+850萬元)之工程款,且經被 告詳細核對後發現實際支付給原告之金額高達91,695,042 元,業已逾系爭工程合約金額高達3,195,042 元,且本件 尚有追減工程款未核算,故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 款,確屬無理由。 ⒉兩造於101年7月24日簽訂「品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辦新 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1份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 被告位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廠 辦新建工程,因建築師於上開土地上除設計廠辦以外,另 有綠化之空間,故系爭工程嗣變更設計,於前開綠化空間 上再增建B棟鋼骨廠房及廢水池,兩造遂復於102年5月9日 簽訂「品億生物刻記有限公司B棟鋼骨廠房、廢水池新建 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2份契約)。而依本院向臺南市 政府工務局函調系爭工程使用執照之相關資料,足見系爭 工程經過兩次變更設計,並非分成第1、2期工程,因此被 告抗辯系爭工程雖因變更追加之故而有兩份合約,然使用 執照僅有一份而屬同一個工程等語,應為事實。 ⒊關於原告提出原證三變更設計週報表格(關於原證三變更 設計週報表格所列之追加減工程細目詳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真正及其上所列之追加減金額多有違誤,茲說明 如下: ⑴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 牆內地坪變更增設植草磚」、補字卷第37頁「一期戶外 地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 坪切割」、補字卷第39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 地鋁門」上雖均有林秋梅之簽名,然該簽名旁已有打叉 ,卻遭立可白塗改,因此被告對其形式上真正均有爭執 。又補字卷第41頁背面「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 口封閉補貼磁磚」上雖有林秋梅之簽名,然其餘手寫部 分非林秋梅撰寫,因此被告對形式上真正有爭執。而除 上列四點,其餘部分之形式上真正,被告無意見。 ⑵被告對附表一編號⒈至編號⒚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暨金 額(合計4,334,830元)、附表一編號⒛至編號所示 之追減工程項目暨金額(合計1,057,648元),均不爭 執。 ⑶又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係屬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 書已約定之項目,非被告所要求變更追加而不應列入追 加款項: ①附表二編號⒈增設驗收用植草磚部分,係為應付消防 驗收檢查,於檢查完畢後即搬離,而不應計入計價範 圍。 ②附表二編號⒉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 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部分,為工程合約書 已約定之項目。 ③附表二編號⒊內牆1:3水泥粉光+內牆刷水性水泥漆 標單數量不足部分,因系爭契約為總價承攬,故原告 得標後,應由原告自行吸收缺少部分。 ④附表二編號⒋、⒌、⒍部分(指補字卷第53頁項目第 1、2、3、7項,即單面、雙面矽酸鈣板隔間、明架矽 酸鈣板天花板、臨時時隔間拆除部分),為設計圖上 本應有之設計,而原告若未估算,應由原告自行吸收 。 ⑤附表二編號⒎增設污水放流井部分,為原告於水電工 程估價單上已有估算之項目(補字卷第30頁背面項目 5污水連結口),而不屬於追加項目。 ⑷被告對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不爭執,然爭執其 追加減金額: ①附表三編號⒈「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牆 內地坪變更增設植草磚」追加金額267,460元部分: 原告所提追加數量有錯誤,面積數量應為138平方公 尺,故追加金額應為214,590元。 ②附表三編號⒉「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樘」追加 金額為25,000元部分:此項係變更工項,原工程合約 書所列項目為KW1鋁固定窗80*110兩樘,變更為KW4鋁 固定窗350*110一樘,則應扣除原工程合約書所載KW1 鋁固定窗80*110兩樘之款項4,796元,故此項目金額 應更正為20,204元。 ③附表三編號⒊「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 追加金額88,544元部分:金額計算有錯誤,實際應為 工資12,500元、價差8,948元(合計21,448元),故 應將此項目追加款更正為21,448元。 ④附表三編號⒋「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廠區廚房 窗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追加金額77,593元部分 :原告就此項目之追加報價單登載有錯誤(補字卷第 60頁背面項目31至34議價後金額),況原告於同卷第 41頁已將本項目議價後金額61,468元列於變更設計週 報表格,卻於追加報價單登載77,593元向被告請款, 實有嚴重疏失,此項目之追加款應更正為61,468元。 ⑤附表三編號⒌「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 補貼磁磚」追加金額9,400元部分:此項目實際泥做 工、磁磚工等皆僅需各一工,而非原告所載之兩工, 故此項目金額應更正為4,700元(2,200*1+2,500*1) 。 ⑥附表三編號⒍「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設管道間 砌磚牆」追加金額180,469元部分:此項目施作工程 所需各細項的實際追加數量住家隔間砌1/2B磚牆數量 為61.27、管道間砌1/2B磚牆數量為36.4、內牆1:3 水泥粉光批土刷水性水泥漆數量為112.58,故此項目 追加款應更正為109,483元。 ⑦附表三編號⒎「磁磚追減」追減金額619,865元部分 : 細項包含住家陽台地磚30*30(數量-56.928單價24 4.4)、辦公室地坪磁磚80*80(數量-393.4單價93 7.5)、住家地坪磁磚60*60(數量-201.7單價833. 3)、外牆二丁掛磁磚黏著填縫劑(數量-555.34單 價161.6)、辦公室廁所地坪牆面磁磚30*60(數量 -50.52單價611.1)、住家廁所地坪牆面磁磚30*6 0(數量-205.028單價611.1)。 此部分係補字卷第63頁之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原 告所列之單價並非依原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列計 (補字卷第13頁肆裝修工程項次7.1「地坪貼30*30 石英磚」1ps為22元、項次8.1「地坪貼80*80拋光 石英磚」1ps為600元、項次9.1「地坪貼60*60石英 磚」1ps為300元、第13頁背面項次10.1「地坪貼30 *60石英磚」1ps為110元)。 又原告計算磁磚數量以面積方式計算亦非正確,故 此項施作工程實際所需之各細項應分別更正為地坪 貼30*30石英磚(數量-2633.3單價22)、地坪貼80 *80拋光石英磚(數量-576.6單價600)、地坪貼60 *60石英磚(數量-700單價300)、地坪貼30*60石 英磚(數量-1894.4單價110)、外牆貼二丁掛磁磚 (陽台數量-949.3、一樓外牆數量-11100.5、二樓 外牆數量-17640.6、單價3)、外牆黏著劑填縫劑 (被告自購應退款89,764),故此項追減金額更正 為1,001,112元。 ⑧附表三編號⒏「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單、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材質變更追加減」追減金 額485,386元部分: 細項包含平頂釘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數量-447單 價354)、9mm雙面矽酸鈣板隔間(數量-168.8單價 650)、坪頂釘PVC企口天花板(數量-36單價815) 、住家及辦公室踢腳油漆(數量-485單價96)、耐 磨木地板(數量-28單價748)、淋浴間推拉門(數 量-6單價7672)、矽酸鈣隔間批土油漆(數量-450 單價150)。 此部分係補字卷第63頁之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惟 原告所提各細項單價並非依工程合約書所載之單價 列計(補字卷第13頁背面項次20、24)。 又此部分金額列計應更正為平頂釘矽酸鈣板暗架天 花板單價480、9mm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單價758、坪 頂釘PVC企口天花板單價815、住家及辦公室踢腳油 漆單價96、耐磨木地板單價748、淋浴間推拉門單 價7672、矽酸鈣隔間批土油漆單價150,故此部分 追減金額應更正為746,790元。 ⑨附表三編號⒐「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期油漆取 消不做」追減金額193,010元部分: 細項包含外牆公司LOGO(數量-1單價47,950)、花 崗岩景觀牆之公司LOGO(數量-1單價95,900)、二 期裝修廠房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數量-148.1 單價85)、二期裝修廠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 (數量-228.5單價115)、二期裝修廢水池外牆1: 3水泥粉光水泥漆(數量-89.5單價115)。 此部分係補字卷第63頁之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惟 原告所提「二期裝修廠房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 」、「二期裝修廠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 「二期裝修廢水池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項目 單價並非依工程合約書所載之單價列計(補字卷第 15頁背面項次21、第16頁項次10),二期裝修廠房 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單價應為432、二期裝修 廠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應為單價480、二期 裝修廢水池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單價應為480 ,故此項追減金額總計應為360,469元。 ⑩附表三編號⒑「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EPOXY 」追減金額387,600元部分:此部分係補字卷第63頁 之追減報價單所載項目,然其上所載單價456元為明 顯錯誤(補字卷第13頁肆裝修工程項次2),故此部 分追減金額應更正為414,150元(地坪EPOXY3mm數量 850*單價499)。 ⒋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 ⒈反訴被告就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之全部工程逾期完工 : ⑴兩造簽訂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均係約定自兩造10 1年7月24日簽訂「品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 」之工程合約書(第1份契約)申報開工日開始計算工 期,全部工程應於開工之日起210個工作天完工,此210 個工作天包含兩造於102年5月9日簽訂「品億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B棟鋼骨廠房、廢水池新建工程」之工程合約 書(第2份契約)施工期間,因此兩造於102年5月9日簽 訂第2份工程合約書時並未另外申報開工日,而反訴被 告就系爭工程係於101年10月3日申報開工,依系爭第1 、2份工程合約書第2條之約定,系爭工程應於開工之日 起210個工作天完工,亦即全部系爭工程應於102年8月7 日完工。詎反訴被告竟遲延至103年8月13日才完工,遲 延完工之天數高達104天。 ⑵反訴被告雖提出原證四之完工結算書(補字卷第57頁背 面)主張其未遲延完工,惟該完工結算書記載「如期完 工」等字樣,僅係確認反訴被告於103年8月13日完工, 並非反訴原告認定其未逾期完工。 ⑶反訴被告雖抗辯依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2月18日南 市工管二字第1060166380號函文可知系爭工程係由反訴 原告聲請竣工展期,足認反訴原告同意反訴被告延長工 期云云,惟上開函文檢附之施工管理登錄表上並無反訴 原告公司之大小章,是該函覆與書面不符。又縱施工管 理登錄表為真,然此亦僅係因反訴被告逾期完工,為避 免建造執照逾期違法,而由反訴原告於行政管理上所作 之展期申請,但並不能等同反訴原告就系爭工程有同意 反訴被告展期。 ⑷反訴被告另抗辯系爭工程期限應扣除雨天、國定假日云 云,惟雨天非必均需停工,反訴被告提出之原證八所記 載雨天之下雨量極少,是否有停工之必要,自應由反訴 被告提出工程日報表為證。此外,反訴被告抗辯工程期 限應扣除自103年3月17日申請使用執照起至103年4月15 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期云云,然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 條之約定,雙方約定須扣除之工程日期應係指反訴被告 並無逾期完工之情況下始得扣除,況兩造之合約並無於 工程會議上提出要扣除之工期,是反訴被告之抗辯顯無 理由。 ⒉系爭工程逾期完工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反訴原告: ⑴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係約定由反訴被告採購磁磚(補 字卷第54頁背面),反訴原告否認兩造合意變更由反訴 原告採購。 ⑵縱兩造合意變更由反訴原告採購,然依反訴原告與訴外 人綋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綋郡公司)簽訂之合約書, 足證反訴原告於102年4月1日即已向訴外人綋郡公司購 磁磚,係因反訴被告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訴外人綋郡公 司僅能配合反訴被告之工程進度分批將磁磚送至工地; 另訴外人綋郡公司最後1次送貨之時間為103年1月6日, 惟反訴被告竟遲延至103年8月13日才完工,兩者時間間 隔7個多月,益證反訴被告主張其延誤工期係因反訴原 告延滯訂購磁磚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⒊綜上所述,反訴被告確有嚴重延誤工期之情事,依系爭第 1、2份工程合約書第23條「逾期罰款:乙方如不依照契約 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的日數,賠償甲方損失,按結算 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逾期罰款。」之約定,則就反訴被告遲 延工程之日數,應按日依結算總價千分1之計算逾期罰款 ,因兩造就系爭工程款尚未完成結算,故反訴原告爰先依 兩造合約書所定工程總價8,850萬元計算,請求反訴被告 應賠償反訴原告9,204,000元。 ⒋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9,204,000元。 ㈡反訴被告答辯: ⒈反訴被告並無逾期完工: ⑴兩造簽訂之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雖約定施工期限(210 工作天),然系爭工程嗣經反訴原告申請變更設計,並 另簽訂系爭第2 份工程合約書,故系爭第1、2份工程合 約書之完工日期應分開計算(即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 書之工作天均為210日,總數應為420天)。本件反訴被 告就系爭工程係於103年8月13日完工,足證系爭工程均 未超過總數420工作天而無逾期完工之情。 ⑵再者,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2月18日南市工管二字 第1060166380號函文可知系爭工程係由反訴原告聲請竣 工展期,足認反訴原告同意反訴被告延長工期。又依工 程合約書之約定,反訴原告應扣除自103年3月17日申請 使用執照起至103年4月15日核發使用執照止之日期,且 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條工程期限亦有明確約定系爭工程 之工作天應扣除雨天、勞動節等節日,反訴原告漏未扣 除逕而主張反訴被告逾期完工,顯無理由。 ⑶另兩造於102年5月9日簽訂系爭第2份工程合約書,嗣反 訴原告因發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算錯誤,乃於102 年9月11日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 設計,且遲至102年11月7日方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 (101)南工造字第00000-00號建造執造,因第1、2期 工程為同一使用執造,需配合二期工程完工方得申請使 用執造,故於103年8月13日經由反訴原告驗收合格後, 簽署完工結算證明書,而依該完工結算證明書內容記載 :「使照號碼:(103)南工使字第01292號:台南市○ ○區○○里○鄰○○○路○號興建工程,…,依現況完工 驗收點交,全部結算完成並如期完工。特此證明」等語 ,可知反訴原告已明示使照號碼(103)南工使字第000 00號工程如期完工,益徵反訴原告先前認定反訴被告並 無逾期完工,否則反訴原告為何於此份完工合約書蓋章 ? ⒉若本院認定反訴被告逾期完工,則該逾期完工之事由亦非 可歸責於反訴被告: ⑴系爭工程因反訴原告多次更改建築設計圖面,並送請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聲請變更建築執照,致系爭工程於103 年8月13日完工結算,此觀103南工使字第01292號臺南 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其中建造欄位建照號碼(101) 南工造字第00000-0號,發照日期為102年11月7日即明 。是系爭工程經反訴原告辦理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 工務局遲至102年11月7日核發建築執照,則反訴被告如 何能於102年8月7日完工?故系爭工程逾期完工非可歸 責於反訴被告。 ⑵又兩造於101年7月24日簽署第1份工程合約書,係以取 得使用執照作為完工驗收之前提,系爭工程乃因反訴原 告遲至102年間增建B棟鋼骨廠房及污水處理池,為求便 利,而以原先101南工造字第2074號建造執造申請第1次 變更設計,並於103年4月15日取得使用執照,此乃可歸 責反訴原告致延後取得使用執照之時間。 ⑶另系爭工程項次31外牆1:3水泥打底貼二丁掛磁磚、工 程項次32外牆1:3水泥粉光刷外牆塗料,原約定由反訴 被告採購,嗣兩造合意變更由反訴原告自行採購,因反 訴原告遲未將瓷磚及塗料送至案場,同致工期遲延,此 部分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之事由。 ⑷綜上所述,系爭工程於103年8月13日完工乃可歸責於反 訴原告之事由所致,與反訴被告無關,故反訴原告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並無理由。 ⒊並聲明: ⑴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⑵如受不利之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 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於101年3月26日以起造人名 義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於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上新建「C-1-工廠,附屬空間:辦公司 、員工宿舍,層棟戶數:地上3層,1幢1棟1戶」等建物之 建造執照,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1年6月5日核發(101 )南工造字第02074號建造執照後,被告於101年7月24日 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簽訂「品億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廠辦新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1份契約),約定 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系爭土地上之廠辦新建工程,雙方並 約定工程總價為8,000萬元(被告已依約給付8,000萬元) 。 ⒉因被告就系爭工程欲增建B棟鋼骨廠房及汙水處理池,故 兩造於102年5月9日簽訂「品億生物刻記有限公司B棟鋼骨 廠房、廢水池新建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第2份契約), 雙方約定該工程總價為850萬元,並由被告向臺南市政府 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1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 局於102年7月29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 執照(其上記載:「建物主要用途為C-2作業廠房,層棟 戶數:地上3層2幢2棟1戶」;附表加註事項並載明:「⒑ 變更項目6:增加B棟及汙水處理池。⒒工程進度:本案A 棟三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處尚未動工」)。嗣被 告發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算錯誤,復於102年9月11日 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經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年11月7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 0000-0號建造執照(附表加註事項載明:「⒑變更項目6 :變更張數1/35、2/35、4 /35、5/35、8/35、9/35、18/ 35、25-2/35、35-1/35,共9張。⒒工程進度:本案A棟三 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處尚未動工」),嗣被告已 依約給付850萬元。 ⒊兩造另就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工程達成追加減工程之 合意,並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廖書涵或其母林秋梅於原證 三部分之變更設計週報表格上簽名(關於追加減工程之細 目詳如原證三變更設計週報表格、原證七追加報價單及追 減報價單所示,其中被告爭執如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 目暨金額;另被告不爭執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 然爭執其追加減金額)。 ⒋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之條款均約定如下: ⑴第2條工程期限,第1項約定:乙方(即原告)應於取得 水電消防電信等合格證後,次日報開工並開始計算工期 ,全部工程應於開工之日起(210工作天)完工。(雨 天,元旦,1/5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不算 工作天。農曆新年除夕6天不計工作天)…。 ⑵第3條工程結算:本工程之竣工結算按合約總價結算, 如有變更設計時,變更部份依合約單價計算增減數量金 額,合約上沒有的項目依甲(即被告)乙雙方另行議定 之。 ⑶第23條逾期罰款:乙方如不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 按逾期的日數,賠償甲方損失,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 算逾期罰款。 ⒌兩造對附表一編號⒈至編號⒚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暨金額 (合計4,334,830元)、附表一編號⒛至編號所示之追 減工程項目暨金額(合計1,057,648元)均不爭執,且被 告對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不爭執(僅爭執追加減 金額)。 ⒍系爭工程於101年10月3日開工,總工程於103年7月30日驗 收,於103年8月13日復驗後經兩造簽立完工結算證明書, 並於其上記載:「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品億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位於台南市○○區○○段○○○○○○○○○號, 建照號碼:(101)南工造字第02074號;使照號碼:(10 3)南工使字第01292號;台南市○○區○○里○鄰○○○ 路○號興建工程,建築設計圖說修改或與圖面不符部份, 依現況完工驗收點交,全部結算完成並如期完工。」等語 (原證四;補字卷第57頁背面)。 ⒎被告對原證三變更設計週報表格(補字卷第36-56頁背面 ),除爭執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 期後側圍牆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第37頁「一期戶外地 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 割」、第39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 第41頁背面「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補貼磁 磚」之變更設計週報表格之形式上真正外,對其餘變更設 計週報表格之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 ㈡兩造之爭執事項: ⒈本訴部分: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追加減工程款3,763,540元, 有無理由? ⑴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 牆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第37頁「一期戶外地坪粉光 、地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 、第39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第4 1頁背面「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補貼磁 磚」之變更設計週報表格,是否真正? ⑵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是否為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 書已約定之項目,非被告所要求變更追加而不應列入追 加款項? ①附表二編號⒈增設驗收用植草磚部分,是否係為應付 消防驗收檢查,於檢查完畢後即搬離,而不應計入計 價範圍? ②附表二編號⒉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 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部分,是否為工程合 約書已約定之項目? ③附表二編號⒊部分內牆1:3水泥粉光+內牆刷水性水 泥漆標單數量不足部分,是否應由原告自行吸收缺少 部分? ④附表二編號⒋、⒌、⒍部分,是否為設計圖上本應有 之設計,而原告若未估算,是否應由原告自行吸收? ⑤附表二編號⒎增設污水放流井部分,是否為原告於水 電工程估價單上已有估算之項目(補字卷第30頁背面 項目5污水連結口),而不屬於追加項目? ⑶被告主張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之追加減金額應 分別如下,有無理由? ①附表三編號⒈「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牆 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追加金額267,460元部分:原 告所提追加數量是否有誤,面積數量應為138平方公 尺,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214,590元? ②附表三編號⒉「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樘」追加 金額25,000元部分:此項目是否應扣除原工程合約書 所載KW1鋁固定窗80*110兩樘之款項4,796元,而應更 正追加金額為20,204元?原告主張此部分之追加金額 係經兩造協調後之金額,是否有據? ③附表三編號⒊「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 」追加金額88,544元部分:此項項目之實際工資是否 為12,500元、價差8,948元(合計21,448元),而應 更正追加金額為21,448元? ④附表三編號⒋「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廠區廚房 窗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追加金額77,593元部分 :原告就此追加工程項目於追加報價單之登載是否有 錯誤,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61,468元? ⑤附表三編號⒌「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 補貼磁磚」追加金額9,400元部分:此項目實際泥做 工、磁磚工等是否皆僅需各一工,並非原告所載之兩 工,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4,700元? ⑥附表三編號⒍「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設管道間 砌磚牆」追加金額180,469元部分:此項目施做工程 所需各細項之實際追加數量是否為住家隔間砌1/2B 磚牆數量為61.27、管道間砌1/2B磚牆數量為36.4、 內牆1:3水泥粉光批土刷水性水泥漆數量為112.58, 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109,483元? ⑦附表三編號⒎「磁磚追減」追減金額619,865元部分 :原告所列之單價是否非依原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 計列(補字卷第13頁肆裝修工程項次7.1、8.1、9.1 、10.1)?其以面積方式計算磁磚數量是否亦不正確 ?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1,001,112元? ⑧附表三編號⒏「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單、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材質變更追加減」追減金 額48 5,386元部分:原告所提各細項單價是否非依原 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計列(補字卷第13頁背面項次 20、24),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746,790元? ⑨附表三編號⒐「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期油漆取 消不做」追減金額193,010元部分:原告所提「二期 裝修廠房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二期裝修廠 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項目單價是否非依原始 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計列(補字卷第15頁背面項次21 、第16頁項次10),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360,469元 ? ⑩附表三編號⒑「1樓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EPOX Y」之金額係387,600元或424,150元? ⒉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第23 條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9,204,000元,有無理 由? ⑴反訴被告是否逾期完工?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之工 作天應為210天或420天?原證四之完工結算書(補字卷 第57頁背面)是否足以證明反訴被告未逾期完工? ⑵若反訴被告逾期完工: ①該逾期完工之事由是否可歸責於反訴被告? ②該逾期完工之事由是否可歸責於反訴原告?即系爭第 1份合約原約定由反訴被告採購磁磚(補字卷第54頁 背面),嗣兩造是否合意變更為由反訴原告採購?反 訴原告是否延滯提供該磁磚?延滯之時間為何?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訴部分: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追加減工程款3,763,540元,有無 理由? ⒈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牆 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第37頁「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 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第39 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第41頁背面 「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補貼磁磚」之變更 設計週報表格,原告並未能舉證其為真正: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為真正(最高法院89年度台 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判)。而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 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 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 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而言。必有 形式上證據力之文書,始有證據價值可言(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16 45號裁判參照)。易言之,當事人提 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上 之形式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 者,始有實質證據力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1233號裁判參照)。 ⑵補字卷第36頁背面「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 牆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第37頁「一期戶外地坪粉光 、地面切割,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 、第39頁「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之變 更設計週報表格,其上雖均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母親林 秋梅之簽名,然被告爭執該簽名旁原有打叉,嗣卻遭立 可白塗改,而爭執該文書形式上之真正,此有前開表格 之彩色照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8-109頁),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然 原告就此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爭執前開文書之 真正,應堪憑採。 ⑶另補字卷第41頁背面「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 封閉補貼磁磚」部分,被告爭執林秋梅簽名時為本院卷 第109頁下方之照片所示(即並未加註手寫文字),原 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林秋梅簽名時該手寫文字即已存在, 是自亦難認該補字卷第41頁背面之文書為真正。 ⒉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並非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已 約定之項目,而係被告所要求變更追加而應列入追加款項 : ⑴附表二編號⒈增設驗收用植草磚部分:被告雖辯稱此係 為應付消防驗收檢查,於檢查完畢後即搬離,而不應計 入計價範圍云云,然被告既不爭執原告有施作此項目, 又未能舉證證明係原告搬走該物品,是被告抗辯此項目 不應列入追加款云云,自非可採。 ⑵附表二編號⒉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面切割,二期戶外 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坪切割部分:被告雖抗辯此項目 為工程合約書已約定之項目云云,然被告並未能具體指 出工程合約書中之何約定項目中已包括此項目之施作, 是被告抗辯此項目不應列入追加款云云,亦非可採。 ⑶附表二編號⒊部分內牆1:3水泥粉光+內牆刷水性水泥 漆標單數量不足部分:被告辯稱因系爭契約為總價承攬 ,故原告得標後,應由原告自行吸收缺少部分云云,然 系爭合約第3條係約定:「結算:本工程之竣工結算按 合約總價結算,如有變更設計時,變更部份依合約單價 計算增減數量金額,合約上沒有的項目依甲(即被告) 乙雙方另行議定之。」是兩造既未明文約定數量不足部 分應由原告自行吸收,並約定有變更設計時,變更部份 依合約單價計算或另行議定,是被告抗辯原告應自行吸 收此部分云云,亦非可採。 ⑷附表二編號⒋、⒌、⒍部分:被告辯稱此項目為設計圖 上本應有之設計,而原告未估算,應由原告自行吸收云 云,然依前所述,系爭合約雖是約定總價結算,然另約 定若有變更設計或合約上未約定之項目,仍應計價,已 如前述,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⑸附表二編號⒎增設污水放流井部分:被告辯稱此項目為 原告於水電工程估價單上已有估算之項目(補字卷第30 頁背面項目5污水連結口),而不屬於追加項目云云, 然為原告所否認,本院審酌此項目與污水連結口之名稱 並不相同,被告復未舉證證明此項目係包括於污水連結 口之項目內,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難憑採。 ⒊被告主張附表三所示之追加減工程項目之追加減金額應分 別附表三「被告抗辯之追加減金額」欄所示,有無理由, 茲分述如下: ⑴附表三編號⒈「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圍牆地 坪變更設置植草磚」追加金額267,460元部分(補字卷 第36背面):被告辯稱原告所提追加數量有誤,面積數 量應為138平方公尺,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214,590元等 語,雖為原告所否認,然此項之表格,原告並未能舉證 證明為真正,已如前述,是被告辯稱此面積數量應為13 8平方公尺,追加金額應為214,590元,尚堪憑採。 ⑵附表三編號⒉「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樘」追加金 額25,000元部分:被告雖辯稱此項目應扣除原工程合約 書所載KW1鋁固定窗80*110兩樘之款項4,796元,而應更 正追加金額為20,204元云云,然原告主張此部分之追加 金額係經兩造協調後之金額,並提出被告不爭執真正之 表格為證,而該表格之真正既為被告所不爭執,則觀諸 該表格已將「4796」部分刪除,並把追加金額「20204 」打,僅留「複價25000」,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 ⑶附表三編號⒊「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鋁門」 追加金額88,544元部分:被告辯稱此項項目之實際工資 為12,500元、價差8,948元(合計21,448元),而應更 正追加金額為21,448元等語,雖為原告所否認,然原告 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提出之表格為真正,已如前述,是 被告所辯,尚堪憑採。 ⑷附表三編號⒋「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廠區廚房窗 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追加金額77,593元部分:被 告辯稱原告就此追加工程項目於追加報價單之登載有錯 誤,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61,468元等語,雖為原告所否 認,然觀諸兩造所不爭執真正之該表格記載,最後之金 額為61,468元,是被告辯稱此項目之追加款應更正為61 ,468元,應為可採。 ⑸附表三編號⒌「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封閉補 貼磁磚」追加金額9,400元部分:被告辯稱此項目實際 泥做工、磁磚工等是否皆僅需各一工,並非原告所載之 兩工,而應更正追加金額為4,700元等語,雖為原告所 否認,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該表格之真正,已如前述 ,是被告所辯,尚堪憑採。 ⑹附表三編號⒍「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設管道間砌 磚牆」追加金額180,469元部分:被告辯稱此項目施做 工程所需各細項之實際追加數量為住家隔間砌1/2B磚牆 數量為61.27、管道間砌1/2B磚牆數量為36.4、內牆1: 3水泥粉光批土刷水性水泥漆數量為112.58,而應更正 追加金額為109,483元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 既不爭執該表格之真正,復未舉證證明其前開所辯,其 所辯自非可採。 ⑺附表三編號⒎「磁磚追減」追減金額619,865元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所列之單價非依原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 計列(補字卷第13頁肆裝修工程項次7.1、8.1、9.1、 10.1),且面積方式計算磁磚數量亦不正確,而應更正 追減金額為1,001,112元等語,雖為原告所否認,然原 告既未能證明該表格之真正(被告簽名加註:有爭議議 價處理),亦未舉證證明其磁磚數量面積之計算無誤, 是被告辯稱追減金額應為1,001,112元,尚堪憑採。 ⑻附表三編號⒏「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單、雙 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材質變更追加減」追減金額 485,386元部分:被告辯稱原告所提各細項單價並非依 原始工程合約書所載單價計列(補字卷第13頁背面項次 20、24),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746,790元等語,雖為 原告所否認,然原告所提出之表格既未經被告簽認,復 未具體說明依據並計算系爭追減項目之金額,是被告所 辯,尚堪憑採。 ⑼附表三編號⒐「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期油漆取消 不做」追減金額193,010元部分:被告辯稱原告所提「 二期裝修廠房內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二期裝修 廠房外牆1:3水泥粉光水泥漆」項目單價非依原始工程 合約書所載單價計列(補字卷第15頁背面項次21、第16 頁項次10),而應更正追減金額為360,469元等語,雖 為原告所否認,然原告所提出之表格既未經被告簽認, 復未具體說明依據並計算系爭追減項目之金額,是被告 所辯,尚堪憑採。 ⑽附表三編號⒑「1樓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EPOXY 」之金額係387,600元或424,150元:原告所提出此項目 追減表格上記載追減金額為424,150元,非387,600元, ,此追減金額與被告抗辯之追減金額相同,是被告所辯 尚堪憑採。 ⒋綜上,如附表一所示兩造不爭執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 追加減工程項目及金額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2,853,032 元;而如附表二所示之項目,被告雖抗辯非屬變更追加工 程云云,然被告既不爭執原告確有施作該等項目之工程, 又未能舉證證該等項目係包括在原契約範圍內,是被告自 應給付原告1,560,303元;另如附表三所示之項目,被告 抗辯追加減工程項目之金額有誤部分,已分述如前,是被 告應給付原告-1,600,696元(計算式:214,590 +25,000 +21,448+61,468+4,700+180,469-1,001,112-746,790 -360,469=-1,600,696;編號10部分因已列入附表一計算 ,附表三中不重複計算。)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5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追加 減工程款2,812,6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 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 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本訴原告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而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㈡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第23條 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9,204,000元,有無理由? ⒈反訴被告並未逾期完工: ⑴按解釋契約,固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 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 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 ,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 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 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 ,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 其真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判決參照)。 ⑵反訴原告雖主張兩造簽訂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書,均 係約定自兩造101年7月24日第1份契約申報開工日開始 計算工期,全部工程應於開工之日起210個工作天完工 ,此210個工作天包含第2份契約施工期間(2份契約使 用同一建造執照,第2份契約並未另外申報開工日), 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係於101年10月3日申報開工,系爭 工程應於102年8月7日完工,反訴被告竟延至103年8月 13日才完工,遲延完工之天數達104天云云。然查,兩 造簽訂第2份契約後,反訴原告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 理建造執照第1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 年7月29日核發(101)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執照 (其上記載:「建物主要用途為C-2作業廠房,層棟戶 數:地上3層2幢2棟1戶」;附表加註事項並載明:「⒑ 變更項目6:增加B棟及汙水處理池。⒒工程進度:本案 A棟三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處尚未動工」),其 後反訴原告發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算錯誤,復於 102年9月11日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2次 變更設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2年11月7日核發( 101)南工造字第00000-0號建造執照(附表加註事項載 明:「⒑變更項目6:變更張數1/35、2/35、4 /35、5/ 35、8/35、9/35、18/ 35、25-2/35、35-1/35,共9張 。⒒工程進度:本案A棟三樓頂板勘驗完成,B棟及汙水 處尚未動工」),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顯見主管 機關於102年7月29日、11月7日核發變更設計後之建造 執照時,兩造間之第2份契約之施工項目均尚未動工, 則反訴被告如何於第1次變更設計之建照核發(102年7 月29日)後不到10日之時間,或於第2次變更設計之建 照核發(102年11月7日)前之102年8月7日完工?是反 訴被告主張系爭工期應為420天,尚非無憑。 ⑶又系爭工程於103年8月13日復驗後經兩造簽立完工結算 證明書,其上記載:「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 品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於台南市○○區○○段○○○○○○ ○○○號,建照號碼:(101)南工造字第02074號;使照 號碼:(103)南工使字第01292號;台南市○○區○○ 里○鄰○○○路○號興建工程,建築設計圖說修改或與圖 面不符部份,依現況完工驗收點交,全部結算完成並如 期完工。」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該結算證明書既明載 反訴被告「如期完工」,益徵反訴被告主張其並未逾期 完工為可採。 ⑷況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條之約定,工程期限得扣除雨 天及使用執照送件申請日起至取得使用執照日止,是反 訴被告主張工程期限應扣除自103年3月17日申請使用執 照起至103年4月15日核發使用執照止之日期及原證8所 示之雨天(本院卷第83-85頁)共161日,亦非無憑,是 系爭工期縱為210日,於扣除前開期日後,亦無反訴原 告所主張之逾期104天之情事。 ⒉縱反訴被告有逾期完工之情事,亦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 查兩造簽訂之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雖約定施工期限為210 工作天,然系爭工程因經反訴原告申請變更設計,兩造並 於102年5月9日另簽訂系爭第2份契約,並由反訴原告向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1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 政府工務局於102年7月29日核發建造執照,嗣反訴原告發 現建築設計圖面之面積計算錯誤,復於102年9月11日向臺 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經臺南市 政府工務局於102年11月7日核發建造執照,已如前述,是 系爭工程既係因反訴原告之變更設計,致主管機關遲至 102年11月7日始核發定案之建築執照,則反訴被告如何能 於反訴原告主張之102年8月7日完工?是反訴被告抗辯系 爭工程逾期完工非可歸責於己,亦堪憑採。 ⒊綜上,反訴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反訴被告有可歸責之逾期 完工情事,從而,反訴原告主張依系爭第1、2份工程合約 書第23條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9,204,000元, 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訴原告之訴為一部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原 告之反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90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一:兩造不爭執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之追加減工程項目及 金額部分 ┌──┬──────────────┬──────────┬──────────┐ │編號│ 追加減工程項目 │追加減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 │ ├──┼──────────────┼──────────┼──────────┤ │ ⒈ │1F、2F、3F廠區天花板追加粉光│1,366,638元 │補字卷第37頁背面 │ │ │及水性水泥漆 │ │ │ ├──┼──────────────┼──────────┼──────────┤ │ ⒉ │1F追加135*135固定鋁百葉窗一 │17,092元 │補字卷第38頁 │ │ │樘+85*57固定鋁百葉窗三樘 │ │ │ ├──┼──────────────┼──────────┼──────────┤ │ ⒊ │1F、2F、3F追加135*135固定鋁 │49,980元 │補字卷第39頁背面 │ │ │窗+藍半反玻璃共9樘 │ │ │ ├──┼──────────────┼──────────┼──────────┤ │ ⒋ │二期外牆彩色鋼板變更設計,東│202,538元 │補字卷第40頁 │ │ │西側改為與屋面烤漆鋼板相同 │ │ │ │ │含隔熱材質 │ │ │ ├──┼──────────────┼──────────┼──────────┤ │ ⒌ │窗台安裝印度黑崗石 │51,166元 │補字卷第40頁背面 │ ├──┼──────────────┼──────────┼──────────┤ │ ⒍ │依業主指示冷氣管路變更打鑿、│2,500元 │補字卷第42頁 │ │ │水電管路修復 │ │ │ ├──┼──────────────┼──────────┼──────────┤ │ ⒎ │正面圍牆增設990CM寬車道出入 │38,000元 │補字卷第42頁背面 │ │ │口一處及伸縮門一樘 │ │ │ ├──┼──────────────┼──────────┼──────────┤ │ ⒏ │正面鐵捲門出入口平台左側增設│12,601元 │補字卷第43頁 │ │ │階梯 │ │ │ ├──┼──────────────┼──────────┼──────────┤ │ ⒐ │一期原設計為排水明溝變更為排│425,895元 │補字卷第43頁背面 │ │ │水暗溝,二期追加排水暗溝 │ │ │ ├──┼──────────────┼──────────┼──────────┤ │ ⒑ │二期基地內之廁所未列入標單進│34,520元 │補字卷第44頁 │ │ │行增列 │ │ │ ├──┼──────────────┼──────────┼──────────┤ │ ⒒ │正面鐵捲門出入口平台增大至 │41,506元 │補字卷第44頁背面 │ │ │2.5M及增設斜坡 │ │ │ ├──┼──────────────┼──────────┼──────────┤ │ ⒓ │鋼構雨批變更追加(中止) │139,303元 │補字卷第45頁 │ ├──┼──────────────┼──────────┼──────────┤ │ ⒔ │鍋爐區地坪增高 │36,579元 │補字卷第45頁背面 │ ├──┼──────────────┼──────────┼──────────┤ │ ⒕ │一樓地坪夾層走道地坪增設地板│55,186元 │補字卷第46頁 │ │ │漆 │ │ │ ├──┼──────────────┼──────────┼──────────┤ │ ⒖ │二期基地內增設雨水回收池 │424,345元 │補字卷第46頁背面 │ ├──┼──────────────┼──────────┼──────────┤ │ ⒗ │二期廢水池增高達4.3M │791,626元 │補字卷第47頁 │ ├──┼──────────────┼──────────┼──────────┤ │ ⒘ │二期鋼柱柱頭增設鋼筋續接器母│46,000元 │補字卷第50頁 │ │ │頭 │ │ │ ├──┼──────────────┼──────────┼──────────┤ │ ⒙ │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可耐 │552,000元 │補字卷第51頁背面 │ │ │推高機輾壓) │ │ │ ├──┼──────────────┼──────────┼──────────┤ │ ⒚ │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47,355元 │補字卷第53頁背面 │ │ │單、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 │ │ │ │材質變更追加減 │ │ │ ├──┼──────────────┼──────────┼──────────┤ │ ⒛ │電梯+通風扇追減 │-1,035,726元 │補字卷第55頁背面 │ ├──┼──────────────┼──────────┼──────────┤ │  │施工圖說與合約標單數量不符部│-21,922元 │補字卷第48頁背面-49 │ │ │分 │ │頁背面 │ ├──┼──────────────┼──────────┼──────────┤ │  │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 │-424,150元 │補字卷第56頁 │ │ │EPOXY │(原告提出之追減報價│ │ │ │ │上記載追減金額為424,│ │ │ │ │150元,非387,600元,│ │ │ │ │此追減金額與被告抗辯│ │ │ │ │之追減金額相同) │ │ └──┴──────────────┴──────────┴──────────┘ 附表二:被告抗辯屬系爭第1份工程合約書已約定之項目、非屬 變更追加工程部分 ┌──┬──────────────┬──────────┬──────────┐ │編號│ 追加工程項目 │追加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 ├──┼──────────────┼──────────┼──────────┤ │ ⒈ │配合使用執照請領增設驗收用植│140,000元 │補字卷第36頁 │ │ │草磚 │ │ │ ├──┼──────────────┼──────────┼──────────┤ │ ⒉ │一期戶外地坪粉光、地面切割,│30,297元 │補字卷第37頁 │ │ │二期戶外地坪整體粉光、內外地│ │ │ │ │坪切割 │ │ │ ├──┼──────────────┼──────────┼──────────┤ │ ⒊ │內牆1:3水泥粉光+內牆刷水性 │570,975元 │補字卷第48頁 │ │ │水泥漆標單數量不足 │ │ │ ├──┼──────────────┼──────────┼──────────┤ │ ⒋ │1、2F排煙口打石破碎及殘材清 │18,500元 │補字卷第51頁 │ │ │理 │ │ │ ├──┼──────────────┼──────────┼──────────┤ │ ⒌ │消防檢查使照請領必須施作但估│118,800元 │補字卷第52頁背面 │ │ │價單估漏 │ │ │ ├──┼──────────────┼──────────┼──────────┤ │ ⒍ │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627,164元 │補字卷第53頁 │ │ │單、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兩造就此追加工程項│ │ │ │材質變更追加減 │目議價後之金額為674,│ │ │ │ │519元,其中47,355元 │ │ │ │ │被告不爭執,但爭執其│ │ │ │ │餘627,164元為原工程 │ │ │ │ │合約已約定之項目。)│ │ ├──┼──────────────┼──────────┼──────────┤ │ ⒎ │增設污水放流井 │54,567元 │補字卷第54頁 │ └──┴──────────────┴──────────┴──────────┘ 附表三:被告抗辯追加減工程項目之金額有誤部分 ┌──┬──────────────┬─────┬─────┬─────────┐ │編號│ 追加減工程項目 │原告主張之│被告抗辯之│證據資料 │ │ │ │追加減金額│追加減金額│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⒈ │一期右側圍牆內地坪及二期後側│267,460元 │214,590元 │補字卷第36頁背面 │ │ │圍牆地坪變更設置植草磚 │ │ │ │ ├──┼──────────────┼─────┼─────┼─────────┤ │ ⒉ │KW1固定窗2樘改KW4固定窗1樘 │25,000元 │20,204元 │補字卷第38頁背面 │ ├──┼──────────────┼─────┼─────┼─────────┤ │ ⒊ │D14(2F+3F)門+窗,改為落地 │88,544元 │21,448元 │補字卷第39頁 │ │ │鋁門 │ │ │ │ ├──┼──────────────┼─────┼─────┼─────────┤ │ ⒋ │2F住家廚房牆面磁磚追加,廠區│77,593元 │61,468元 │補字卷第41頁 │ │ │廚房窗戶變更及追加牆面貼磁磚│ │ │ │ ├──┼──────────────┼─────┼─────┼─────────┤ │ ⒌ │一、二、三樓冷氣管路及排煙口│ 9,400元 │4,700元 │補字卷第41頁背面 │ │ │封閉補貼磁磚 │ │ │ │ ├──┼──────────────┼─────┼─────┼─────────┤ │ ⒍ │隔間牆由3M增高達版底+增設管 │180,469元 │109,483元 │補字卷第47頁背面 │ │ │道間砌磚牆 │ │ │ │ ├──┼──────────────┼─────┼─────┼─────────┤ │ ⒎ │磁磚追減 │-619,865元│-1,001,112│補字卷第54頁背面 │ │ │ │ │元 │ │ ├──┼──────────────┼─────┼─────┼─────────┤ │ ⒏ │配合消防檢查及使照請領,增設│-485,386元│-746,790元│補字卷第55頁 │ │ │單、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及天花板│ │ │ │ │ │材質變更追加減 │ │ │ │ ├──┼──────────────┼─────┼─────┼─────────┤ │ ⒐ │公司LOGO業主收回自理,二期油│-193,010元│-360,469元│補字卷第56頁背面 │ │ │漆取消不做 │ │ │ │ ├──┼──────────────┼─────┼─────┼─────────┤ │ ⒑ │1F室內地板貼20*20地磚後追減 │-387,600元│-424,150元│補字卷第56頁 │ │ │EPOXY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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