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41,475元,應徵收第一
審
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525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