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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41,47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52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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