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即
反訴被告
法定
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玉雯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陳柏
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就「排水聯審」
聲請主管機關審核是否為原
承攬工程範
圍,及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告應給付修繕費用部分,尚有應調
查之事實,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
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
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工程合約書後附「估算單」(
本院卷第38頁)所列「申報開工及完工使照規費」部分有無
另列「工程估價明細表」或「工程標單」(如本院卷第225
頁即被證38)?原告就「申報開工及完工使照規費」工項是
否已向被告請領工程款?如是,原告請領該部分款項是否有
提出如被證38之明細資料?
三、反訴原告另應於10日內並具狀陳報,請求被告給付
系爭工程
瑕疵修繕費用,就該工程瑕疵是否已修繕?如是,實際修繕
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