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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玉雯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陳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排水聯審」聲請主管機關審核是否為原承攬工程範 圍,及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告應給付修繕費用部分,尚有應調 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 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工程合約書後附「估算單」( 本院卷第38頁)所列「申報開工及完工使照規費」部分有無 另列「工程估價明細表」或「工程標單」(如本院卷第225 頁即被證38)?原告就「申報開工及完工使照規費」工項是 否已向被告請領工程款?如是,原告請領該部分款項是否有 提出如被證38之明細資料? 三、反訴原告另應於10日內並具狀陳報,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 瑕疵修繕費用,就該工程瑕疵是否已修繕?如是,實際修繕 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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