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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 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其中本訴即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 事件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4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317,3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02元,故本訴及反訴部分之上 訴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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