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
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其中本訴即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
事件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4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
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317,3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02元,故本訴及反訴部分之上
訴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