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勁旺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宗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辰記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即105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2,165元,應徵收
第一審
裁判費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72,869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請逕送
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