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勁旺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記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即105年度司促字第8424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2,16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72,86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