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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反訴原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05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本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反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05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㈠本訴部分:
  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1萬2,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㈡反訴部分: 
  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2,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