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立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05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本訴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反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105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㈠本訴部分:
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即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1萬2,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㈡反訴部分:
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2,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