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恩林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新營造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5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235,1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9,91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