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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恩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新營造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5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235,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1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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