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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源坤       蕭經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 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蕭源坤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309元 ,蕭經鴻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88,000元,蕭源坤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844元、蕭經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其二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