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89號
抗 告 人 陳嘉宏
相 對 人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祖嘉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05年8月3日所為之105年度司票字第1501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董事會議變更議
程,採臨時動議選任李祖嘉為新任董事長,未經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臨時動議案亦未經會議主席提付表決,受託出席
董事委任書未授權得就董事長選任議案進行表決
等情,違反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
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7條第4項等規定,業經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5年6月4日證櫃審字第
10500136882號函揭違法,依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925號
判決意旨,決議應屬無效,且經
主管機關否准變更登記,李
祖嘉並
非相對人公司之合法董事長,無權代表相對人提出
本
件聲請。又
系爭本票未經提示,依法不得行使追索權,亦不
得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雖曾於105年7月18日以台北台塑郵
局000741號
存證信函催抗告人付款,然僅函附本票影本,並
未提示
正本,亦未附簽發時之保證函,
顯有變造
之虞。再者
,系爭本票附保證函記載:「立書人(即抗告人)
爰特立此
保證函,聲明並保證就擔任原創生醫董事長及董事、總經理
職務
期間,若確有未遵守
法令或原創生醫之公司規章,以及
任何故意、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原創生醫利益之情事,願負
賠償責任。…」等有條件擔任支付文字,與本票無條件擔任
支付之性質牴觸,應屬無效票據。原裁定未查,准許為強制
執行,顯有違誤,求予廢棄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李祖嘉業經相對人公司董事會於105年3月16日
改選就任董事長職務,並經相對人公司對外發布董事長異動
資訊,抗告意旨主張董事長改選會議違法事由,為實體爭執
事項,非本件
非訟事件應審查事項。又相對人已向抗告人提
示本票原本,系爭本票記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抗告人主張
未提示,應負
舉證責任。再者,抗告人於105年1月21日各別
簽發本票及保證函,該保證函並非本票之黏單,不影響其票
據效力,抗告意旨陳稱保證函為本票黏單
云云,與事實不符
,求予駁回抗告等語。
三、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
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
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票如經載明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
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票據
債務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
示,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
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參照)。
四、本院形式審查:相對人公司於105年3月17日對外發布新任董
事長李祖嘉,生效日期為105年3月16日之訊息,
業據相對人
提出公開資訊觀測站公佈資料
可稽(本院卷第34頁)。依此
資料形式審查認定李祖嘉為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尚無違誤
。抗告人陳稱相對人董事長改選會議違法情事,
核屬實體法
事由,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又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
告人所簽發如附表之本票1紙,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許可強制執行等情,亦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1紙為證
,形式審核該紙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
情形存在,原審准許強制執行,亦無違誤。至抗告意旨
所稱
之保證函,
乃另一獨立書函,非屬票據法第23條規定所稱之
本票黏單,亦有該保證函可稽,對系爭本票「無條件擔任支
付」之效力,自不生影響。再者,系爭本票已載明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相對人並陳明已為付款提示,即
無庸提出已為付
款提示之證據,抗告意旨主張相對人未為付款提示,應負舉
證責任,然其對此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自難採信。綜上,本
件抗告意旨指責原裁定不當之事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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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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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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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1月21日│10,000,000元│未載 │105年7月20日│CH64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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