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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昇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花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黃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 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 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 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四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 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規定甚明。 另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 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所 明定。而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其 範圍為: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 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 件。(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 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1 款、第2款亦有規定。再依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 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 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 ,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 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智慧財產 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法 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 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 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 研討意見參照)。 二、查原告以被告前任職原告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委託其至長盈 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辦理專利申請,被告卻將其中「H形鋁 合金骨架新型專利」,以自己為創作人,並登記為專利權人 ,爰請求被告將㈠H形鋁合金骨架新型專利,中華民國專利 證書新型第M494190號,移轉予原告。㈡外觀設計H型材, 中國專利授權公告號:CZ000000000S、申請號000000000000 0,移轉予原告等語。查本件為專利權歸屬之爭議事件,屬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被告 並抗辯本件應移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卷第43頁),故 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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