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佩真
代 理 人 張仁懷
律師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
(紅色聯單)。
2.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記載,聲請日前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
明營業情形(營業種類、營業名稱、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
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成本收據、
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等),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
標準之證明文件。倘
上開商號已歇業,亦請提出相關資料過院
參辦。
3.請提出聲請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
有自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超釩國際有限公司領
取所得,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自上開公司領取所得額原因為何?
係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收入?執行何業務?如有任職應提出任
職地址、任職內容,並說明離職及為何無法繼續任職之原因?
並提出相關離職證明。
5.聲請人自105年3月15日起任職永冠名茶行每月薪資若干?係每
月領現金或薪資入帳?如係領現金,應提出任職日起
迄今之領
薪明細(請公司出具給薪明細證明),如係入帳,請提出薪資
帳戶資料,並敘明公司全稱及其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
6.依聲請人所列之聲請前兩年收入計算平均收入每月約僅11,076
元,
惟所列必要支出包含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健保費、
勞保費、房租、水電瓦斯及
扶養費等等每月合計26,838元,以
聲請人所列上開收入如何支應上開支出?聲請人所列收入金額
恐有不實?或是尚有其他收入可供支出?或支出虛列?請聲請
人詳實說明並提出資料釋明。
7.應補正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曾育晟、曾育平、曾惟
欣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未成年子女曾
育晟、曾育平及曾惟欣目前確仍在學及就讀學校資料(請提出
學生證明),其三人目前實際居住處所在何處?有無與聲請人
共同居住?並應提出實際有支付扶養費之證明資料,並應提出
曾育晟、曾育平及曾惟欣全部
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戶籍資料(
記事欄勿省略)。
8.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
費、電話費、健保費、勞保費、房租及水電瓦斯等,請提出證
明文件。
9.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
住所地在「臺南市○區○○街○○○巷○○號
605室」,惟戶籍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實際係居住於何處?何時開始至「臺
南市○區○○街○○○巷○○號605室」居住,上開地址房屋
所有權
人為何人?聲請人係以何關係居住在該址?如有租賃關係存在
,應提出
租賃契約書資料及給付租金證明為證。
10.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
11.聲請人目前同住家屬之關係及人數?
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
、水費、電費、瓦斯費、室內電話電信費、家庭雜支等)如
何分擔?
12.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13.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4.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7月13日起至105年7月13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5.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曾育晟、曾育平、曾惟欣是
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
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6.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
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