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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債 務 人 周志強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 (紅色聯單)。 ㈡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劉亮吟及受扶養子女周育德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應提出劉亮吟全部扶養義務人(劉亮吟之父母及兄弟姊妹 )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人所載房屋使用費部分,聲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劉昭蘭係 何關係?依所提出之收費證明書係記載每月支付房屋使用費新 台幣3,500元,如確有給付費用使用房屋之事實應屬租賃關係 ,出租人劉昭蘭係何時將房屋出租給聲請人使用?聲請人自何 時開始給付房屋使用費?應提出相關給付證明,並提出劉昭蘭 有將該收入申報所得之證明。 ㈣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曾任職來源盛有 限公司、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凱煌股份有限公司,且依聲 請人相關投保資料,聲請人應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請詳細說明 聲請人之學經歷,並說明至上開公司任職內容,離職原因各為 何?為何無法繼續任職?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收入若干? ㈥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1月7日起至105年1月7日止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 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㈩如有以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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