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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元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即債權人清冊),並按該最 新資料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四、聲請時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項目中,註明因聲請人無工作收入 ,故以上支出均由親友資助等語,則請說明係由何親友資 助(詳列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為每月固定資助 ?如是,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表明現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 於失業狀態?何以無法尋找工作?或未從事工作之原因? 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 提出。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至10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聲請人均有一筆扣繳單位為 弘昶電器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總額分別為120,000元、121 ,000元之所得資料,請說明該筆所得來源。 (五)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查,依聯徵 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 ⒈聲請人曾擔任永冠營造有限公司之股東。如曾任前揭職務 ,應提出永冠營造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簿, 並說明聲請人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及提出該營利事業單 位最近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聲請人已解任或公司已解 散等情事,亦請聲請人加以釋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財政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報表等)。 ⒉聲請人曾擔任「大的日本料理」之負責人,應說明自何時 起迄至何時止擔任「大的日本料理」之負責人?最近5年 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大的日本料理」 ,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4月起至105年3 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 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 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 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 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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