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王伯健
訴訟
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張順豪律師
被
上訴人 宏良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惠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06年3月15日上午10時20分之
言詞辯論庭期取消。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106年4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二十七法庭由受命法官王參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