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附帶
上訴人
即被
上訴人 天翔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麒翔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承宇
上列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鍾明宗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6月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附帶上訴人天翔影視
有限公司及王承宇附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13,780元、107,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830元、1
,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