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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被上訴人  天翔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翔 兼訴訟代理 王承宇 人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鐘明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 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上開審判長之權限於受 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亦準用之,此觀之同法第272條規定自 明。 二、被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所主張之損害詳細敘明並 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被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主張因系爭車禍受有營業損 失之詳細理由及證據(被上訴人主張與美商如新華茂股 份有限公司訂有合約,應提出詳細合約內容資料),又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與系爭車禍有何直接關聯性 ? (二)被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於附帶上訴狀主張車輛損壞 修理費為新臺幣28,500元,並主張有105年1月7日匯豐 永康廠結帳清單,惟並未提出上開資料,應補正提出。 另提出被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之車輛於車禍後確有 交付匯豐公司修理之證據,應提出車輛受損照片、修復 後照片,修理項目及給付修理費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工 資及零件金額各若干?應分別列明)並提出車輛行車執 照影本。 (三)被上訴人王承宇所受傷害在台南市立醫院做如何之治療 ?出院後身體狀況如何?有無至其他醫院做何治療?因 上開傷勢有二個月無法工作之證據為何? (四)被上訴人王承宇之學、經歷,從事何工作?每月有薪資 收入22,000元之證據資料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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