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被
上訴人 天翔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麒翔
兼訴訟代理 王承宇
人
被
上訴人與上訴人鐘明宗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
準備書狀於
本院,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理 由
一、
按審判長如認
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
期間命
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
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上開審判長之權限於受
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時亦
準用之,此觀之同法第272條規定自
明。
二、被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所主張之損害詳細敘明並
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被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主張因
系爭車禍受有營業損
失之詳細理由及證據(被上訴人主張與美商如新華茂股
份有限公司訂有合約,應提出詳細合約內容資料),又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與系爭車禍有何直接關聯性
?
(二)被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於
附帶上訴狀主張車輛損壞
修理費為新臺幣28,500元,並主張有105年1月7日匯豐
永康廠結帳清單,
惟並未提出上開資料,應補正提出。
另提出被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之車輛於車禍後確有
交付匯豐公司修理之證據,應提出車輛受損照片、修復
後照片,修理項目及給付修理費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工
資及零件金額各若干?應分別列明)並提出車輛行車執
照影本。
(三)被上訴人王承宇所受傷害在台南市立醫院做如何之治療
?出院後身體狀況如何?有無至其他醫院做何治療?因
上開傷勢有二個月無法工作之證據為何?
(四)被上訴人王承宇之學、經歷,從事何工作?每月有薪資
收入22,000元之證據資料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