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劉建志
訴訟
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被
上訴人 大豪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
易庭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新簡字第9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定於民國105年9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
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於庭期10日前先以書狀敘明下列事項:
㈠有關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上訴人能通行及未能通行被上訴人
土地,上訴人土地之利益有若干差距?如無法通行受有何損
害?目前係如何通行?
㈡實體部分: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
爭點整
理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上訴人應提出爭點整理結果之摘
要書狀(請就原審已提出之證據及
兩造主張,列明不爭執事
實及爭執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達
對造,於庭
期日提出送達
證明。
三、被上訴人應於庭期10日前先以書狀敘明下列事項:
㈠有關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對上訴人於原審所提本件確認通行
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之意見。
㈡實體部分:應就上訴人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意見,並提出爭點
整理摘要書狀,繕本亦應逕送對造,並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