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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劉建志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上訴人  大豪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 易庭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新簡字第9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定於民國105年9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 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於庭期10日前先以書狀敘明下列事項: ㈠有關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上訴人能通行及未能通行被上訴人 土地,上訴人土地之利益有若干差距?如無法通行受有何損 害?目前係如何通行? ㈡實體部分: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爭點整 理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上訴人應提出爭點整理結果之摘 要書狀(請就原審已提出之證據及兩造主張,列明不爭執事 實及爭執事項),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於庭期日提出送達 證明。 三、被上訴人應於庭期10日前先以書狀敘明下列事項: ㈠有關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對上訴人於原審所提本件確認通行 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之意見。 ㈡實體部分:應就上訴人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意見,並提出爭點 整理摘要書狀,繕本亦應逕送對造,並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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