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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世清環保有限公司、蘇明銓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105年度營 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雖已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 新臺幣(下同)2,160元,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 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我民事訴訟係採有償主義,無論起訴、上訴或抗告照章均應 按審級各別徵收訴訟費用。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不 足者,第一審為實體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此際第二審固應 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不遵辦,則應視何造上訴而異其處 置,如係原告上訴,應將上訴駁回,如係被告上訴,應廢棄第一 審判決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但如係被告上訴,而被告亦不遵 限補繳上訴裁判費者,則應駁回被告之上訴,而不得廢棄第一審 判決(司法院院解字第890、2388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341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於第一審係上訴人於本 院刑事庭104年度交簡字第2959號刑事案件(下稱刑案)審理中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交 簡附民字第99號),而刑案部分業因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刑 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9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一審裁 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依前揭說明,即應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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