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月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世清環保有限公司、蘇明銓間請求
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105年度營
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雖已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
新臺幣(下同)2,160元,
惟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
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我民事訴訟係採有償主義,無論起訴、上訴或
抗告照章均應
按審級各別徵收訴訟費用。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
裁判費或繳納不
足者,第一審為實體判決後,
當事人提起上訴,此際第二審固應
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不遵辦,則應視何造上訴而異其處
置,如係原告上訴,應將
上訴駁回,如係
被告上訴,應廢棄第一
審判決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但如係被告上訴,而被告亦不遵
限補繳上訴裁判費者,則應駁回被告之上訴,而不得廢棄第一審
判決(司法院院解字第890、2388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341號裁定
參照)。
經查,
本件於第一審係上訴人於本
院刑事庭104年度交簡字第2959號刑事案件(下稱刑案)審理中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嗣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交
簡附民字第99號),而刑案部分業因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刑
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依
上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第一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9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一審裁
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依
前揭說明,即應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