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樂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建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
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
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
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8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
惟未依
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於法自
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