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對
被告德巖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5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