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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對被告德巖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5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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