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雷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世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45,42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8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