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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天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昭元、潘惠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萬3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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