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天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梅月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昭元、潘惠菁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萬3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