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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協同辦理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手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台南市○○區○段○○○○○○號等6筆(原合作大樓及       毗鄰)土地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郭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協同辦理申請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手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 求被告提供如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之同意書原本,協同原告向臺 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手續,核其標的 既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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