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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正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畇蓁 原    告 吳昕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塗全、吳文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 告正翃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告吳昕洧50萬元 、原告賴畇蓁50萬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就原告正翃企業有限 公司、賴畇蓁、吳昕洧3人,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80萬元 、50萬元、50萬元,原告正翃企業有限公司、賴畇蓁、吳昕洧3 人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5,400元、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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