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柯士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谷彬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73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