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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買賣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5,0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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