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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成機電有限公司、蔡賴月璜、蔡伯星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33,3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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