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昱成機電有限公司、蔡賴月璜、蔡伯星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33,3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