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陳時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松琳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5,54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