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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愛比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如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梅琳生技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811,5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91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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