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貴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宜田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山水即永晟企業社、鄭文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