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蓋瓦德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