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鄭鈞鴻
吳尚真
訴訟
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王 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智元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285,005元(
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352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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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告請求之項目 │依國稅局課徵遺│
│ │ │產稅之核定價額│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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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強投資有限公司240,000股股權 │ 3,385,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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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百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權 │ 87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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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自強文具工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4,000股│ 18,615,403元│
│ │股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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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百強貿易有限公司260,000股股權 │ 93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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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臺幣27,590,439元 │ 27,590,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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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390,275股股權 │ 4,891,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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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56,285,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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