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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鄭鈞鴻       吳尚真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王 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智元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285,005元( 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352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附表: ┌──┬──────────────────┬───────┐ │編號│      原告請求之項目      │依國稅局課徵遺│ │  │                  │產稅之核定價額│ │  │                  │(新臺幣)  │ ├──┼──────────────────┼───────┤ │ 1 │自強投資有限公司240,000股股權    │  3,385,392元│ ├──┼──────────────────┼───────┤ │ 2 │百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權  │   870,150元│ ├──┼──────────────────┼───────┤ │ 3 │自強文具工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4,000股│ 18,615,403元│ │  │股權                │       │ ├──┼──────────────────┼───────┤ │ 4 │百強貿易有限公司260,000股股權    │   932,032元│ ├──┼──────────────────┼───────┤ │ 5 │新臺幣27,590,439元         │ 27,590,439元│ ├──┼──────────────────┼───────┤ │ 6 │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390,275股股權 │  4,891,589元│ ├──┴──────────────────┴───────┤ │                    合計:56,285,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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