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許筱莉
訴訟
代理人 陳美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元、張瓊予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